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09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某村某号公房某室,住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某号某室。2011年3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松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某村某号公房某室,住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某号某室。2011年3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慧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焦伟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至黄某住处本区某路某弄某城某号某室,限制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同月14日晚,被告人唐某等人将李某带至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与盛某商谈债务事宜。期间,被告人唐某等人对李某有侮辱行为。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确认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孙某、孟某、盛某、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某辩称,在黄某家向李某讨债过程中,是被害人李某要求其留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为帮助盛某经营的公司向被害人李某讨要债务,伙同他人至本区沪松公路1399弄九久青年城19号817室黄某的住处,将在该处的李某限制人身自由。至1月16日晚,被告人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本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18号401-406室,由盛某与被害人商谈债务事宜,后予以放行。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3日22时许,他到松江区九亭镇九久青年城19号817室黄某家睡觉,到14日12时许,大约有七名男子进来对他拳打脚踢,他当时只穿一条内裤,在小房间内还对他拍照,后被告人唐某叫他打了45万的欠条,并拿走了1万元。一直到1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等人将他带到本市长宁区金钟路上的华东科技园区内一姓盛的老板那里,并叫他跪着和盛老板谈关于欠钱的事情,后来黄某也到了那里,盛老板也问黄某欠款方面的事情,最后,他答应盛老板在1个月内先归还10万元,盛老板答应了,后吃了夜宵回家的事实。

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3日22时许,李某到松江区九亭镇九久青年城19号817室她家里来玩。到14日12时许,她听到有人敲门说来装数字电视的,开门后有7、8名男子冲进她家,把她带到二楼的南房间,把李某带到二楼的北面房间里,在里面发生什么事情不清楚。到了15日16时许,她的朋友孟某过来,也被他们带到她的房间里不能离开。到1月16日20时30分许,李某被唐某他们带走了,大概过来一个多小时,她和孟某被二名男子开车带到了本市长宁区金钟路富泉路附近的华东科技园区内的一公司办公室内,她看到李某跪着,在被姓盛的老板指责,后来盛老板也问了她有关债务的事情。到了17日0时许,他们把她和孟某送了回来,李某大概在17日1时许回来拿了衣服离开的事实。

3、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中旬某日,他去松江区九亭镇九久青年城19号817室黄某家,还有被告人唐某及几个外地人,这些外地人是听唐某的,由唐某带来向黄某男朋友李某要债的,后来他在黄某的房间内与黄某一起吸食冰毒,在黄某的房间内过了一夜。到了第二天下午5时许,有一男性朋友来黄某家找黄某,于是他就离开黄某家的事实。

4、证人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4日15时许,他在家里上网玩游戏,在玩游戏过程中黄某对他说家里有很多人,她感到害怕让他过去。1月15日7时30分许,她从老家响水坐长途汽车赶往上海。当天下午16时许,他到了松江区九亭镇九久青年城19号817室黄某家,开门的是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进门后看到在客厅内有2个陌生男子,于是他就上了二楼黄某的房间,有一男子在里面,后来他听到对面的房间里有男子的声音,黄某对他说对面房间里是她男朋友“小罗”,有好几个男子看着。到1月16日20时许,几个男子把“小罗”带了出去,屋里还留有二个男子,大概过来一小时,黄某接到一个电话,那二个男子就把他和黄某带上车,后来到了一公司的办公室,黄某被带进另一办公室内。到1月17日0时许,黄某出来,后来二个男子开车把他和黄某送回了黄某家的事实。

5、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和黄某之前向其公司借过钱,2013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黄某、李某、唐某为还钱的事情在他公司碰过一次面的事实。

6、证人钱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1月30日14时30分许,他接到值班电话称在松江区九亭镇地铁站3号门口,报警人李某欠钱被对方关了3天,现双方在场,于是他和同事赶到沪松公路1399弄九久青年城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于1971年5月6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8、(2011)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认定被告人唐某在讨债过程中,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人身自由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孙某、孟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辩解是被害人李某让其留下,没有证据证实,又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三年部分。

二、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