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




辩护人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甲、张××、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甲、张××、孟××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5月3日至6日期间,马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路广厦夜宵城内的一间小房间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期间,每天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该房间为被告人常甲所有,常乙明知马某某是用于开设赌场但仍在接受租金后租用给马某某。2013年5月3日至5日三天时间内,被告人孟××受雇于马某某在该赌场抽头。




2、2013年5月7日至14日期间,马某某在本区庄桥街道××路广厦夜宵城后面××花木厂旁的一间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期间,每天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受雇于马某某在该赌场抽头。2013年5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孟××受雇于马某某在该赌场抽头。




2013年5月14日,警方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常甲、张××、孟××及其他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具。被告人常甲涉案金额约人民币8000元;张××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6000元;孟××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甲、张××、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甲、何某、陈某某、李乙、温某某的证言,物证色子、茶杯、牌九,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常甲、张××、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甲、张××、孟××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甲、张××、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辅助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常甲、张××、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孟××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孟××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常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牌九牌一副、色子二颗、杯子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京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