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a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严a在本市闵行区老沪闵路网吧,趁被害人荆a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放在身边座椅上的黑色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000元、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严a在武汉市江岸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严a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赃款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荆a的陈述,证人胡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a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严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a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严a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红红 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