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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魏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闵刑初字第1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魏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魏a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行公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魏a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ml。

到案后,被告人魏a如实交代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a的证言,《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杨 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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