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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看守所。 辩护人尹恒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90号
(2013)虹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看守所。

辩护人尹恒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于2013年 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及其辩护人尹恒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于2013年1月6日晚9时许,在本市洋山深水港区临时飞单点,虚构沪AK5590车辆信息和手机信息,以为上海百顺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空集装箱至堆场为名,从该公司业务员滕×处骗得1张40英尺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箱号CAXU9254289),后委托个体驾驶员刘××持上述设备交接单驾驶车号为鲁RH8880的集卡车将上述集装箱(价值人民币14,600元)从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堆放至本市规六路、东川路上丰堆厂处。嗣后,被告人顾××将骗得的集装箱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0,500元。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顾××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滕×的陈述,证人郭××、刘××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在其家属的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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