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建才因为一起离婚案件,22年后手持刀刃杀害主办法官——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法庭原庭长傅明生,这份1994年11月23日作出的判决书到底咋样?是什么原因判他离婚的呢? 今年67岁的龙建才居住在陆川县沙陂镇沙坡村过路塘队,1989年正月在云南帮工谈生意时,结识了妻子陈某,并于当年元月26日在贵州结婚。这份(1994)陆法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表述,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有两个男孩,1991年3月回到陆川县沙陂镇老家生活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陈某还为一些事情威胁要吃农药。1994年农历正月初八,陈某私自携子回到母家,并于1994年7月14日起诉离婚。 1994年9月6日,原告陈某到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法庭联系,在赶往陆川途中,被告龙建才从客车上把妻子陈某强行拉回家,并把陈某身上200多元钱拿走。1994年9月9日陆川县沙坡法庭开庭调解此案,法庭上,经审判人员责令,龙建才把200多元钱退给回陈某。因调解不成,1994年12月2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当天下午六点多原告陈某到沙坡车站候车时,被告龙建才要求陈某回家不成又强行拖拉妻子,直到陈某随同亲属找到法院审判人员告知赶到,责成回法庭处理,路上被告龙建才一直恶语侮辱陈某,最后法院依法将被告予以行政拘留。 陈玉彦,当时担任该案件书记员,现为法院执行庭庭长,他回忆说:“我当时以书记员的身份目睹了庭审现场,被告龙建才性格粗暴,现场对待妻子语言过激,行为野蛮,暴力倾向严重,而且现场有阻挠法院正常审理程序的行为!” 陈玉彦还说,“庭审结束后,被告龙建才强求妻子回家不成又强行拖拉,并一直恶语侮辱,打骂妻子,限制其人身自由,最终被我们依法拘留。”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和被告龙建才自行相识谈婚,并自主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生育有两个孩子。1991年3月二人回老家生活后,生活较为艰苦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还都能互谅解决。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理应冷静考虑耐心劝导原告,珍惜夫妻尚存的感情,但在法院两次传唤期间,被告龙建才均采取妨碍诉讼的方式限制原告陈某的人身自由,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此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才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龙建才离婚;原告陈某与被告龙建才婚生两个男孩,每人抚养一个;被告龙建才家的共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龙建才不服从判决,向当时的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5月29日,该院作出(1995)玉地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静认为,“原、被告年龄相差较大,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又缺乏沟通,因经济困难和家庭事务而时常发生的矛盾。特别是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化解彼此的矛盾,但被告变本加厉,不注意言行,两次采取粗暴蛮横的手段强拉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陈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判决夫妻各抚养一个小孩是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案判决的程序公正,依法有据,实体处理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