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袁某在其注册的新浪微博蓝V账号“EC 品牌观察”上登载博文,直指演员黄晓明“吃喝嫖赌”、“欠下了3.5个亿,带着他的baby跑了”,并称黄晓明是“王八蛋老板”,黄晓明起诉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微梦创科公司及袁某侵犯其名誉权。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袁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袁某向黄晓明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晓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152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晓明系我国知名青年演员。微梦创科公司系新浪“微博平台”的备案主办单位。袁某为新浪微博中昵称为“EC 品牌观察”的蓝V认证实际用户, 粉丝人数为232689人,粉丝总订阅人数116051人,“EC品牌观察”在微博中介绍其为“品牌研究自媒体微博”,行业类别为“机构自媒体IT互联网”。 2016年4月7日20时31分,袁某在“EC 品牌观察”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微博内容:“上海最牛逼的,东虹桥跑路了!王八蛋老板黄晓明吃喝嫖赌,欠下了3.5个亿,带着他的baby跑了。我们没有办法,晓明你王八蛋,你不是人,我们辛辛苦苦给你投了大半年,你不还钱!你还我血汗钱,还我血汗钱!明星真的是为了钱什么事情都能做,完全不为老百姓着想,出了事情就沉默!@网页链接” 该微博文字内容下方上传了五幅文字截图图片(其中第一幅截图内容与第四幅截图内容相同),该图片内容为网友的跟帖评论内容。该微博中并未使用“转发”模式,亦未以其他方式表明该微博系转载及标明转载来源出处。在前述跟帖评论中,有部分网友相信了涉案微博内容,例如“黄晓明,你是东虹桥的投资合伙人啊,你咋就这么不负责任呢?几千块钱都要骗我的,让他们赶紧还钱啊!”也有少数网友不相信涉案微博内容,例如,“这点智商也敢叫品牌观察,黄晓明是明星,形象就是品牌,会为了这点钱毁自己?一群智商告负的也敢玩理财,还是存余额宝吧!” 该条微博截至2016年4月11日13时已转发178次,评论56次,点赞41次,该条微博在最终删除前的阅读数为138568次。该条微博所涉及的内容其后被腾讯财经、21财经搜索、互联网行业、三分精选视频汇、方得部落、天天基金网、跨界海陆空房车户外联盟、互联网金融聚焦、票金所、财金阅读、上海范等微信公众号转载传播。 2016年4月8日,上海东虹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声明》澄清黄晓明除与该公司为“贷你圆梦”项目共同宣传外,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同日,北京泰耀文化工作室(黄晓明工作室)也发布了同样的声明。 2016年4月8日20时14分,袁某在“EC 品牌观察”微博中发表了如下微博内容:“黄晓明通过工作室回应所涉‘东虹桥金融在线’兑付危机:除‘贷你圆梦’项目外,黄晓明与‘东虹桥’或其关联公司无任何投资或合伙关系,不背兑付危机黑锅。据官网介绍,‘贷你圆梦’项目是向社会征集创业计划提供免息贷款,黄晓明参与了广告拍摄,并与东虹桥共同出资设立梦想基金。”该微博后面设置了一条内容为“代言理财公司涉兑付危机?黄晓明发声明:这个”的链接,并在前述文字微博下方上传了《关于黄晓明先生与东虹桥金融在线的相关声明》的图片。该条微博截至2016年4月11日13时已转发27次,评论6次,点赞14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黄晓明系我国知名青年演员,在社会上获得了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名誉,其本人有权维护这一良好形象和名誉。袁某负责的“EC品牌观察”作为以“品牌研究自媒体微博”定位、拥有二十多万粉丝及十多万微博订阅粉丝的蓝V认证网络用户,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业内影响力微博,这从其后多家网站媒体直接引用“EC品牌观察”发布涉案微博内容进行传播的情况可以印证,故袁某即使在再传播过程中亦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其次,袁某在涉案微博中传播的内容,既包括黄晓明具有“吃喝嫖赌”不端行为及“欠巨款潜逃”恶劣行为的事实性陈述,也包括使用“王八蛋老板”指称黄晓明,并公然辱骂黄晓明“你王八蛋”这样的侮辱及谩骂用语,该内容本身具有显而易见的诽谤意义和侮辱意义,一旦公开传播足以使社会对黄晓明做出道德品格及公众形象的负面评价,使黄晓明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故袁某应当更为谨慎地传播。然而,袁某通过其“EC品牌观察”微博,向该微博平台可及的传播范围,以书面形式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传播有关黄晓明的前述涉案内容,却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传播消息的事实依据,且袁某也当庭表示未对前述传播内容进行核实。 再则,根据袁某向法院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虽然在袁某传播涉案微博内容之前,已经有其他网络社区、微博用户及其他网络用户在公开传播及评论相关内容,但是这些言论传播平台及自媒体相对比较分散且传播范围相对有限、影响力相对较小,而袁某将分别来自不同网络社区及微博自媒体的消息内容及评论截图,进行了微博文字与微博图片的重新拼接组合并在涉案微博平台上进行再传播,该条微博在最终删除前的阅读数为138568次,其后还被腾讯财经等多家微信公众号转载传播。由此可见,袁某不但没有对没有事实依据及公然侮辱他人的传播内容尽到较高注意义务,还进一步将原本分散的有关信息素材进行了集中传播,将原本传播范围及影响力相对较小的传播内容,通过其具有较大传播范围及影响力的涉案微博进行了加大力度传播。 法院认为,袁某的涉案微博言论传播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侵害黄晓明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