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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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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展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因此,对于原告于光展立案时提交的2004年1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双方不予认可,后被告鹏宇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又向本院提交的该原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本院

因此,对于原告于光展立案时提交的2004年1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双方不予认可,后被告鹏宇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又向本院提交的该原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光展对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提出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既使是于光展本人签名,也因承包关系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根据被告鹏宇公司认可的已于2006年竣工验收的事实和对济南外海西子城市花园柳莺苑4号、5号楼调查的早已竣工验收合格、户主早已入住多年的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但因原告于光展不要求按合同中约定的620元/㎡,认为该约定无效,且2004年1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要审计结算,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增加项目和其他费用,而且在后来的2007年6月27日于光展“承诺书”中对长清大学城的工程约定了结算单价、而对外海西子城市花园柳莺苑工程未再约定单价,本院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结算支付工程的参照,应按照于光展个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独立施工完成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结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