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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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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展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另查明,审理中,原告于光展陈述截止现在实际收到被告鹏宇公司支付工程300万元,但没有提交具体收到工程款的时间、收款人、金额等的明细,被告鹏宇公司认为,实际已支付原告于光展工程款3808645.87元。经双方对账,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于光展陈述截止现在实际收到被告鹏宇公司支付工程300万元,但没有提交具体收到工程款的时间、收款人、金额等的明细,被告鹏宇公司认为,实际已支付原告于光展工程款3808645.87元。经双方对账,原告于光展对于被告鹏宇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认可其中由其本人签名出具收款收据的合计1994822元,对于付款凭证其中29笔合计金额452530.87元,付款方式大部分为银行转账支票付款和部分收取现金,认为不是其本人签名收到,不认可。另外,被告鹏宇公司提交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历城区法院及本院已审结的11件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及相关的二审判决书,分别为:(2009)槐民初字第978号、(2007)槐民初字第1743号、(2009)槐民初字第979号、(2006)槐民初字第2146号、(2009)槐民初字第977号、(2007)历民初字第789号、(2006)历民重初字第2073号、(2006)历民初字第2766号、(2007)历民初字第189号、(2007)历民初字第1157号、(2009)历城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认为法院判决的11份判决均是由于原告于光展在施工中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材料款,供材个人或单位提起诉讼,均判决于光展是职务行为,由鹏宇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合计材料款总额780994.88元,上述两笔原告于光展认可的和不认可的付款中,不包括11份判决中所涉及的材料款,应从被告鹏宇公司应支付给于光展的工程款中扣除;对该意见原告于光展同意由被告鹏宇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其又辩称其认可的300万元收款中包括该垫付的材料,为此,本院要求于光展提交300万元付款的明细以便查清付款的真实情况,但于光展于今未提交。被告鹏宇公司还认为法院作出的11份判决中要求其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赔偿金和诉讼费用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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