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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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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展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一建公司将总承包的济南外海西子城市花园工程其中的柳莺苑4号、5号楼转包给了被告鹏宇公司,之后,被告鹏宇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该柳莺苑4号、5号楼以包工包部分料的形式承包给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一建公司将总承包的济南外海西子城市花园工程其中的柳莺苑4号、5号楼转包给了被告鹏宇公司,之后,被告鹏宇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该柳莺苑4号、5号楼以包工包部分料的形式承包给了公司项目经理于光展,既本案原告。原告于光展于2003年11月底开始施工。

原告于光展提交一份2004年1月20日与被告鹏宇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后又陈述提交错了该证据,上面不是于光展本人签名,不要求作为证据使用。审理中2015年5月27日开庭时,被告鹏宇公司又提交该2004年1月2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原告于光展认为合同上签名非本人签名,系伪造的,递交申请要求鉴定。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材料(除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外,其余均由乙方按甲方指定产品购买供应)。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执行计算(指税金后、上交公司管理费后造价)。不含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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