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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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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展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原告于光展陈述,该柳莺苑4号、5号楼于2005年11月底竣工,2006年4月,工程全部施工完工并竣工验收后,原告于光展单方进行了工程预算,并制作了外海西子城市花园柳莺苑4号、5号楼“工程预算书”,显示:4号楼预

根据原告于光展陈述,该柳莺苑4号、5号楼于2005年11月底竣工,2006年4月,工程全部施工完工并竣工验收后,原告于光展单方进行了工程预算,并制作了外海西子城市花园柳莺苑4号、5号楼“工程预算书”,显示:4号楼预算总造价3294142.84元,5号楼预算总造价4697829.99元,合计7991972.83元。被告鹏宇公司在答辩中认可柳莺苑4号、5号楼于2006年工程竣工,但未说明具体的竣工验收时间,双方也未形成统一的竣工验收报告。对原告于光展提交的4号、5号楼“工程预算书”,认为没有收到,也不认可。

2007年6月27日,原告于光展向被告鹏宇公司出具一份“清偿债务承诺书”,载明:“承诺人于光展,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我承诺人于光展于2003年先后作为承包人承揽了济南鹏宇公司分配的济南外海西子城市花园4号、5号楼与长清大学园区5-30号楼。根据双方商定外海4号、5号工程,我上交鹏宇公司6%的管理费(包括税金),有大学园区5-30号楼620元/㎡,图纸变更、隐蔽签字另算。全额全费用承包,鹏宇公司已付给我大部分资金,还有部分资金正在结算中。待结算完毕后,建设单位付款后,先与鹏宇公司算清账,剩余债权债务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当前,因施工过程中,与我打交道的业务单位及个人起诉鹏宇公司和我本人,鉴于目前本人经济拮据,故先由鹏于公司垫付,我保证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结算工程尾款,尽快的把工程款算清,把债务还清。承诺人:于光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2014)济民五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有效证据。

2007年12月5日,原告于光展向被告鹏宇公司邮寄一份要求决算工程款的“通知”,被告鹏宇公司于次日向原告于光展回“告知函”,注明:“于光展同志:你于2007年12月5日给我公司的‘通知’已收悉,你称2007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3日决算人员来我公司之事,经核实,根本没有任何人员来公司接洽工程决算事宜,且通知上没有于光展的亲笔签名和印鉴,我公司不认可。为此,我公司再次通知你如下事项:1、双方进行工程决算,你本人应当必须亲自前来我公司商定相关事宜,否则原则性意见无法确定。2、你如果指派有关人员来我公司洽谈,应当出具你签属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我公司概不接待。3、如不按我公司上述意见办理,导致无法进行工程决算,后果由你本人自负。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6日。”

2008年12月18日,原告于光展向被告鹏宇公司邮寄一份“结算报告”并附有外海西子4号、5号楼结算书20页。“结算报告”载明:“济南鹏宇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外海西子城柳莺苑4号、5号楼,我早已内部承包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现我再将上述工程结算书递交贵公司,请贵公司在28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外海西子4号楼工程造价3294142.84元,其中土建:2832209.24元,装饰:461933.6元,5号楼工程造价:4697829.99元,其中土建:4034488.29元,装饰:663341.7元。附外海西子4号、5号楼结算书贰拾页。通知人于光展。联系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同年12月19日,被告鹏宇公司向原告于光展回“告知”函:“于光展:你于2008年12月18日发的结算报告,我公司已收到并同意结算,希望你于下周(2008年12月22日-26日)集中3至5天时间,到我公司对济南外海西子城柳莺苑4号楼、5号楼进行结算,为便于双方顺利结算,准确说明相关事宜,于光展本人必须到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不予接纳。具体到我公司进行结算时间,请务必回函告知。”2013年12月20日,原告于光展再次向被告鹏宇公司邮寄一份“结算通知”,要求对外海西子4号、5号楼进行结算。但被告鹏宇公司未给予回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