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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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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伟光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九、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原告依据中医鉴定意见书主张后续治疗费33000元。被告公交总公司对后续治疗费无异议。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有异议,认为原告有重复主张的嫌疑,伤残赔偿金中颅骨缺损部分如果支持,就不应支持后续

九、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原告依据中医鉴定意见书主张后续治疗费33000元。被告公交总公司对后续治疗费无异议。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有异议,认为原告有重复主张的嫌疑,伤残赔偿金中颅骨缺损部分如果支持,就不应支持后续治疗费。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颅骨受伤,后期需要颅骨修补,中医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颅骨修补费用)为3300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参照中医鉴定意见书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颅骨修补费用)确定为33000元。

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公交总公司、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此数额过高,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同意支付3000元。本院认为,该起事故导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三处,原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认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后果、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十一、原告的婴幼儿奶粉费。原告主张婴幼儿奶粉费6446.5元。原告提供发票一宗予以证明。被告公交总公司、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婴幼儿奶粉费发票,但此项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婴幼儿奶粉费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原告提供的发票亦无法证实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十二、原告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原告主张因后续治疗导致的必要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61232.3元。被告公交总公司、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原告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称,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虽然没有发生,原告因受伤必定需要后续治疗,必然会发生康复误工护理等费用,原告是参照前诉讼请求中前十三项赔偿项目取得的数字。被告公交总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在鉴定意见书已经计算出为33000元,与最后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相重复。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必要的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主张的数额161232.3元并无相应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