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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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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伟光与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六、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100元/天计算。原告实际住院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计算,共计3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9000元

六、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100元/天计算。原告实际住院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计算,共计3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9000元,原告主张营养期限90天,按照100元每天计算,共计9000元。被告公交总公司、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均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必要的营养费应按济南市各法院司法实践即30元每天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因原告住院期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尚未施行,对原告主张的100元/天的标准不予采纳。结合本地实际,该标准适用每天30元较为适当,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确定为30元/天×31天=930元。对于原告的营养费,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出具的中医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营养期限为90天,本院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采纳。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营养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实际花费,对原告的计算标准100元/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营养费可按照30元/天计算,数额确定为2700元。

七、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29222元×20年×(10%+2%+2%)=81821.6元。被告公交总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三处十级,另外两处各增加1%是合理的,鉴定时间与事故发生已经相隔时间较长,应按2014年标准计算。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医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三处。依据有关规定,伤残等级每增加一处赔偿系数增加2%,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应按14%计算。对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29222元×20年×14%=81821.6元。

八、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计算,计算方式为18323元×(18岁-被扶养人年龄0岁)×10%÷2=16490.7元。被告公交总公司、被告人保济南公司提出异议,均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才可主张,即使需要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按被扶养人人数来计算,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且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本院认为,原告虽因本次事故构成伤残,但其伤残程度较低,并不能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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