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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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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通过对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进行解读,其适用情形应为原告同时向被告及其他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形,即重复保险情形,故被告依据该条款主张其应在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赔偿金额后、按

本院认为,通过对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进行解读,其适用情形应为原告同时向被告及其他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形,即重复保险情形,故被告依据该条款主张其应在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赔偿金额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观点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215462.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应由本院依法裁判,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21546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2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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