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四、庭审中,被告称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被告应在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当赔付的金额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并提交投保单一份,证明其已就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

四、庭审中,被告称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被告应在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应当赔付的金额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并提交投保单一份,证明其已就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述投保单“特别约定”载明:“1、本保单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本保单不承担财产损失。……”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包括投保单及投保附件)属实。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12年12月11日”,该处并加盖有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互助管理中心印章。

原告对投保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上述关于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未就被告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涉案车辆驾驶员赵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上岗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及驾驶员证照齐全、符合要求。上述上岗证复印件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初次发证时间为2009年1月4日。上述驾驶证复印件记载的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有效期限为10年。被告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上岗证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有效上岗证。对此,原告称其提交的上岗证是换发后的新证,原证已经回收,该驾驶员的上岗证的初次发证时间为2009年,因此事故发生时其上岗证在有效期内。

经查,原告未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质证核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者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经按约交纳保险费,被告理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被告应向原告赔付的对各伤者的赔偿责任的金额;二、被告提出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执照及其应在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