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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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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述保险单附页中“特别约定”载明:“1、本保单附加司乘人员伤害保险(山东地区)条款。2、本保单不承保财产损失。……”保险单所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

上述保险单附页中“特别约定”载明:“1、本保单附加司乘人员伤害保险(山东地区)条款。2、本保单不承保财产损失。……”保险单所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保险单所附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第七条约定:“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除第六条第(六)、(八)、(九)、(十)项外)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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