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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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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伤者刘某某的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该伤者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伤者应适用城镇标准,因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7天,为5

关于伤者刘某某的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该伤者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伤者应适用城镇标准,因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7天,为553.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该伤者的伙食补助费72元,如上所述,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合计1711.72元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伤者刘某某保险金合计2337.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伤者郑某某的误工费,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伤者8次门诊导致误工8天,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误工天数为10天的主张不予采信,该伤者的误工天数应确认为住院天数2天。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该部分保险金15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该伤者的伙食补助费48元,如上所述,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合计18320.38元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伤者郑某某保险金合计18525.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对伤者赵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保险单及被告提交的投保单,原告已投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亦未证明该伤者的用药存在不合理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该伤者医疗费41465.8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应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故本院以2014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为标准计算该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计算金额为3315.4元。关于伤者赵某某的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上岗证可知该伤者自2009年始即入职原告,从事驾驶员工作,因此,伤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应为驾驶员工资收入,对该伤者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因被告对原告的误工天数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计算金额不违反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该伤者误工费13938.4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院认为,伤者赵某某为确定其损伤程度支付的鉴定费系必要合理费用,现原告已经向该伤者赔偿了该费用,被告应当依约赔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鉴定费损失2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未就其向该伤者赔偿的交通费数额提交证据证明,但被告同意赔付300元交通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840元没有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该伤者保险金合计118487.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付的保险金金额合计215462.21元。

关于焦点二:

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的约定要求驾驶人员具有有效驾驶执照,现原告提交的驾驶证及上岗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