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俊林系非农业家庭户口,生育一女即张钰婷(1997年5月5月出生),其母亲林永群于1951年3月18日出生为农村居民,生育了两个子女。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系原告从他处租赁来使用,川A×××××号小型客车为被告曾进所有,被告李成龙借来使用,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张前芳名下,被告汪礼借来使用,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4年03月28日17时46分,李成龙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经321国道驶往资阳城区方向。当车行至321国道2033公里+600米处(临江水井加油站外)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汪礼驾驶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过程中,撞上由相对方向驶来由张俊林驾驶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撞上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俊林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俊林被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用去抢救费3286.72元,随即被转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17日出院。诊断为:1、颈部脊髓损伤(C2ATSC),2、颈4-5骨折脱位伴四肢瘫,3、……用去住院医疗费150112.30元,门诊费27172.30元(含成都高新海尔森医院、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门诊费用),医嘱:转回当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原告随即转到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9日出院,诊断为:颈椎4-5骨折伴四肢瘫、神经源性膀胱、2型糖尿病,用去住院医疗费8944.47元。出院后,原告在当地医院门诊治疗、在药店购药用去医疗费1654.30元。2014年10月10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作出了鉴定结论,该意见载明“1、被鉴定人张俊林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伤残等级为I(一)级。2、后续治疗费约需9600元(两年内)。3、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3、残疾器具费用约需22905.00元。”用去鉴定费1900元。被告李成龙不认可上述鉴定结论,申请重新进行鉴定,2014年12月2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院委托的鉴定申请作出了鉴定意见结论,该鉴定书载明“1、张俊林颈4、5椎体骨折脱位致四肢瘫痪属三级伤残。2、张俊林的后续治疗费预计为20000元人民币。3、张俊林的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4、张俊林需长期使用轮椅作为残疾辅助器具,安装一次,更换两次,费用共计约4500元人民币。”用去鉴定费407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司法审核,2014年11月17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本院委托的鉴定申请作出了鉴定意见结论,该鉴定意见载明“不予报销的总金额为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无关的费用9829.80元+医保不予报销金额24605.24元=34435.04元。”用去鉴定费1600元。2014年4月10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礼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俊林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