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要求对医疗费进行司法审核,自费药以保险公司申请的鉴定结论为准,原告的伤残等级应当以第二次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由于汪礼所驾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损定损为5500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车损3050元,商业险只剩余29805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汪礼所驾车辆没有与原告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只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张前芳把非营运车辆以200元/天租给李明,李明再租给汪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除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李成龙及曾进赔偿外,应当由李明、汪礼、张前芳承担,自费药的扣除问题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计算了护理依赖就不应当再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告李成龙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营养费超过了实际住院天数,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过高,对原告单方申请的伤残等级不认可,应当以重新申请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准。 被告曾进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李成龙借的曾进的车辆来开,考虑到李成龙没有垫付能力,曾进就垫了钱,要求法院判决将垫付的费用退还给曾进。 被告汪礼、张前芳未出庭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张俊林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李成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曾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汪礼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张前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打印件、简阳市壮溪乡五显庙村九组证明、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镇街道办事处新民街社区居委会(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张钰婷为原告之女,林永群为原告之母,生育了两个子女,林永群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