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李成龙的驾驶证复印件、川A×××××号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川M×××××号车行驶证复印件、汪礼的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成龙承担主要责任,汪礼承担次要责任,川A×××××号车为曾进所有,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川M×××××号车为张前芳所有,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 3、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复印件、简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复印件5份、超声波检查报告复印件4份、简阳市人民医院普放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简阳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5份、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9日,原告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转回当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需二人护理,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两年内需96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残疾器具费需22905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俊林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从事果树、花木树苗种植、销售经营。 5、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费用清单复印件、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5份、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1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第二联1份、购药票据2份、鉴定费票据4份、租车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60655.07元(其中李成龙支付113306.30元)、交通费2177元、鉴定费2500元、车损105元、李成龙请护理人员工资为200元/天的事实,川M×××××号车为原告从曾怀芬处租赁来使用。 6、交通费票据(重新参与鉴定)。拟证明原告参加第二次鉴定所用交通费用6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中除原告母亲的居住证明不认可,其余证据没有异议,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中的病历没有异议,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当以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下来审核是否属实,证据4不认可举证目的,误工费按照60元/天计算,证据5要求按照22%扣除自费药,租车协议与本案无关,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费认可400元,欠条不认可,只认可住院期间才有护理费,证据6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