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平安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增加一点医疗费中的膳食费7178.80元,不应当作为医疗费解决,应当由原告自己负担,保险公司要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司法审核,自费药以鉴定为准,原告是否治疗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以鉴定为准。 被告李成龙的质证意见:证据1对证明原告亲属关系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其母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举证目的不予确认,证据2中简阳市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不认可、鉴定报告不认可,其余病历资料没有异议,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按照60元/天计算,证据5欠条下来核实是否属实,对医院的正式票据没有异议,对购药票据有异议,不是正式票据,交通费认可600元,租车协议与本案无关,曾进不了垫这么多钱,证据6没有异议。 被告曾进的质证意见:与李成龙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一致,由于李成龙没有给付能力,所有的费用都是曾进垫付的。 被告李成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李成龙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收条两份。拟证明李成龙请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只有12600元,而不是13600元。 3、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李成龙所驾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4、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书面答复函。拟证明重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要轮椅需要45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3、4没有异议,证据2护理人员是李成龙请的,但护理费是原告支付的,金额为13600元,不是12600元。如果护理费是13600元,李成龙给的的医疗费就少除了1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护理费标准过高,没有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复函没有异议,后续治疗费与辅助器具费只能计算一项,不能重复计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曾进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曾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曾进的身份证复印件、川A×××××号车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 2、资阳市人民医院门诊费票据13份。拟证明支付了原告在资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抢救治疗费3286.72元。 3、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医疗费结算票据一份、门诊费票据27份。拟证明支付了医疗费130478.50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 4、车辆检测费票据。拟证明垫付了原告车辆检测费400元。 5、停车费票据。拟证明支付了原告车辆拖车费675元。 6、收据、超市收款票据、定额票据。拟证明支付了原告购买生活用品、伤情所需的其他用品,费用65312元。 7、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车损为5500元曾进支付的。 8、证明。拟证明曾进支付了护理费2700元。 9、鉴定费票据、收据。拟证明曾进支付了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407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3没有异议,我方没有起诉,证据4、5没有异议,证据6有异议,证据7应当提供正式票据,证据8、9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