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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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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旭姣与罗兵兵、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营养费。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医疗机构根据原告的病情建议原告继续营养支持治疗,至于每天所需花费的营养费数额,原告估算为50元,本院酌情认定为40元。至2015年1月30日,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共计住院治疗247天,故至2015年1月30日,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营养费损失为9880元(40元×247天),对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护理费。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医疗和鉴定机构未明确给出意见应由多少人对原告进行护理,故应以一人护理为原则。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从原告入院治疗起至庭审当日一直在为原告聘请人员进行护理并支付护理费,故原告至庭审时止未实际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护理费损失,原告如欲自行护理,可与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协商,由原告自行护理后再就实际产生的护理费损失另案诉请,本院对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损失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从原告入院治疗起至庭审当日一直在为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故原告至庭审时止未实际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原告如欲自行负责住院伙食,可与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协商,待原告自行支付后再就实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另案诉请,本院对本案中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不予支持。

四、××赔偿金。××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由于原告系城镇居民,应按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3305元之标准计算××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定残之日为2014年12月8日,此时原告已年满71周岁,故原告××赔偿金依法应计算九年,为209745元(23305元/年×9年×100%),原告诉请××赔偿金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