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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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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旭姣与罗兵兵、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28日9时20分,被告罗兵兵驾驶桂B×××××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北消防队门前路段的人行横道时,适遇行人原告在该人行横道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28日9时20分,被告罗兵兵驾驶桂B×××××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北消防队门前路段的人行横道时,适遇行人原告在该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行,车辆车头部位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兵兵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柳州市柳钢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柳州市工人医院继续治疗,至本案判决时止仍未康复出院。2014年12月8日,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临鉴字第1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I(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2015年2月6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脑科医司鉴(2015)精鉴字060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所致重度智能障碍,原告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桂B×××××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恒达巴士公司,被告罗兵兵系该公司公交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罗兵兵正履行职务驾驶公交车运送乘客。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为本案肇事车辆桂B×××××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为原告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0元、护理费53040元和医疗费150767.19元,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仍在为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费。

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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