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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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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旭姣与罗兵兵、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恒达巴士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计算天数不正确,应该扣除原告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相应天数后再行计算。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0元、护理费63240元

被告恒达巴士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计算天数不正确,应该扣除原告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相应天数后再行计算。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0元、护理费63240元和医疗费150767.19元,且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仍在继续为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费,故原告未实际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损失,原告的该两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请的××赔偿金应该计算8年而不是9年,并且被告恒达巴士公司认为应当逐年进行支付。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因为原告一直在住院治疗,无外出之情形,故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不予认可。此外,原告诉请的相关后续费用,因为尚未实际产生,并且缺乏相关计算依据,所以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不予认可。原告诉请的柳钢高压氧治疗劳务费,因为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并不需要护工陪护,所以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亦不予认可。

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收条,证明目的: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400元;

2、柳州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证明目的: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0767.19元;

3、护工叶新枝身份证、护工协议及收条,证明目的:被告恒达巴士公司为原告支付了护理费53040元;

4、柳钢医院住院病人各项费用明细清单,证明目的:原告有663个小时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此时段内不需要人员额外护理,不会产生护理费用。

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诉请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赔付,但诉讼费与伤残鉴定费不应该由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罗兵兵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罗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恒达巴士公司和被告人保柳州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和证据4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恒达巴士公司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2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