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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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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一、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借款本金249694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1

一、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借款本金249694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4日始至2011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1年8月1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5日始至2011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1年8月1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6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6日始至2011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1年8月1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196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13日始至2012年4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016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始至2012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0日始至2012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3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18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47716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6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25478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利息5577.5元。

三、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对以上第(一)、(二)项给付款项同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改判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诉讼费承担部分为:案件受理费504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565元,由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再审申请人张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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