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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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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张孝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只认定被申请人五和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不承担公司债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姚文颂、

张孝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只认定被申请人五和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不承担公司债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断恶意套取、转移公司资金,致使公司严重亏损,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1.仅在2011年期间就先后7次大额度支取现金400多万元用于购买个人房产6套及个人家庭日常重大消费,先后按公司管理费报销入帐;2.公司车辆全部记入股东个人名下;3.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每人每月以工资名义领取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楼房贷款(其中2个股东2012年初退出后仍继续领取,每月造两张工资表)。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应当对被申请人五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有4处计息错误。根据被申请人五和公司2011年8月10日的利息调整通知和被申请人姚文平签字的证明可以证实:1、2011年1月4日本金7000元、2011年5月15日本金3200元和2011年6月6日本金16500元应分段计息,均为自借款之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按月息12‰计算,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15‰计算;2、2011年7月15日本金11900元应分段计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按月息12‰计算,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按15‰计算;3、原判决书第二项利息5144.5元,应改为5577.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商河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承担连带责任;2、撤销原判决第(1)项中四处利息错误,改为分段计算;3、撤销原判决第(2)项中利息5144.5元,改判为5577.5元;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在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

证据1、被申请人五和公司2011年1—12月份营业外支出汇总表一份(从公司电子账目中打印提取)。

证据2、姚文颂、姚文秀、姚文峰、姚文平、姚文忠从公司支取资金的凭证六份、姚文忠的欠条一份。

证据3、被申请人五和公司2009年全年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车贷分期”汇总表一份、记账凭证七份。

证据4、从商河县国税局龙桑寺分局调取的五和公司2010年全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各一份。

证据5、被申请人五和公司利息调整通知一份。

证据6、被申请人姚文平签字认可利息调整的证明一份。

证据7、执行和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8、张孝华向本院申请调取的我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