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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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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被申请人五和公司、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改判情况,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被申请人五和公司、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改判情况,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纯属个人臆断,故不认同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理由如下:(一)本再审案件不应由原审法院商河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人数并不多,答辩人仅为4人,且其中1人还是单位主体,其余3人均为单位股东,且均在五和公司任职,比较集中,被答辩人仅1人,故本案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不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而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二)被答辩人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答辩人在起诉时也要求由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审判决也提到“原告没有提交股东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承担债务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在离职前是单位的会计,保管着单位的所有账本及凭证,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就已经掌握并可以随时提供,但其在原审中却一直未出示,故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没有错误,不存在任何改判情形。因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拒不提交或怠于提交已经掌握的证据,其在再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符合“新的证据”的规定,故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三)答辩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与五和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在债务对等额内抵销,该三人没有违法支取公司资金,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三人均曾在2011年前后借款给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公司承诺支付利息。后答辩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因购房需要,从五和公司借款购买房屋,这在会计账簿及姚文平的证明中均显示为借款。(四)答辩人姚文忠借五和公司款项购车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2009年起五和公司出资购买车辆,虽然登记在姚文忠名下,但购车目的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退一步讲,即使姚文忠从公司借款购车用于个人生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不论企业必须盈利与否,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况且在原审判决执行过程中,五和公司也已经将该车折价抵顶给了被答辩人,故根本不存在恶意套取、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应由答辩人姚文忠个人对五和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五和公司不论盈利或亏损,支付职工工资是法定义务,答辩人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公司发放工资给股东没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六)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其法理含义、特征、认定标准及适用条件等目前尚未定论,其理论也还处于学界讨论阶段,尚未被立法和司法实践赋予相应地位。(七)原审判决对利息的计算均是正确的,不存在改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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