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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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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原审认为,原告张孝华与被告五和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五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694元,理由正

本院原审认为,原告张孝华与被告五和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五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69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8%计息,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利息的,只要约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其约定计算利息,本案原被告约定了部分借款月利率12‰,部分借款月利率15‰,故被告五和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系债权人,被告五和公司系债务人,被告五和公司应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股东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承担公司债务的证据,故对原告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孝华本金249694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时间自2011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19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以本金10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477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25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孝华利息514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7565元,由被告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