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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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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再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再审另查明,被申请人五和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3日,之初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股东原为姚

本院再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再审另查明,被申请人五和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3日,之初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股东原为姚文颂、姚文秀、姚文峰、姚文平、姚文忠,2011年12月28日经股东会决议,姚文秀将其股权转让给姚文忠、姚文峰将其股权转让给姚文平,新股东会成员由姚文颂、姚文平、姚文忠组成,新老股东于2012年1月16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在2012年12月份离开五和公司之前任公司会计。

据五和公司2010年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2010年全年净利润为38409元。被申请人姚文平分别于2011年1月9日、2011年1月31日、2011年6月12日、2011年11月27日为五和公司财务部门出具证明6份(均由姚文秀签字批准),载明:五人买房交款644125元、五人零花款538700元、五人总支款2821622.5元(含利息)、四人支款26589.6元。以上总支款金额为4031037.10元,均已在公司财务部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下账,该帐目载明:五人零花款10000元(转利润)、五人买楼1172825元(转利润)、付费用2848212.10元(转利润),合计金额4031037.10元。被申请人姚文忠于2009年以个人名义购买丰田牌轿车一辆(鲁AW518H),购车贷款由五和公司在财务部门“其他应付款—车贷分期”科目分7次支付,共计款40500元。该车辆于2013年6月19日在申请执行人苏金娥与被执行人五和公司一案中已抵账(姚文忠系作为第三人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鲁AW518H轿车自愿顶帐给苏金娥的)。被申请人姚文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接受法院调查时称,“如个人用款时,打条拿现金,用不定期分红做平帐目。我们个人买楼时,用五人分红款统一买了楼房”。五和公司现在我院有18起被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未执结标的总额为179.39万元及利息。

2011年8月10日,五和公司下发利息调整通知,载明:根据公司基本情况,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职工集资款存期6个月以上月息1.5%,不足6个月仍按月息1.2%计算。2011年8月10日前仍按原规定结算,自2011年8月10日起执行。201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姚文平为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出具证明,证明原审(2012)商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中的利息计算有误,应分段计算。

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3月8日,被申请人五和公司为被申请人姚文忠、姚文颂、姚文平出具借款条四张。

以上认定的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姚文颂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且已开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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