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支付效益补偿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同意在省总工会获得全部应得土地补偿金后,给予华丽公司适当补偿”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根据《遗留协议》第6条可知,双方已就效益补偿达成意思一致。2、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在明知《协议书》不能履行情况下,拒不及时退还补偿金,还利用华丽公司支付的1600万元在青岛即墨市购买了400亩土地开发高档别墅区。这也是华丽公司2001年12月4日致函要求返还本金,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拒不返还的主要原因。3、双方之间关于效益补偿的约定,不属于侵占、挪用等侵害工会财产的情况,不违反《工会法》第46条的规定。4、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本来只能取得50%的拍卖款,是在华丽公司努力协调下,青岛市政府才在扣除相关税款后,将剩余土地拍卖款100%退还给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5、《遗留协议》第5条约定了返还补偿金3200万元以及利息和相关实际支出,第6条又约定了效益补偿,两者是分别计算,不存在重复计算。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无需组织质证,故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二、一审法院判决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支付华丽公司实际支出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遗留协议》第5条已经约定了省总工会返还华丽公司相关实际支出。依据该约定,华丽公司提交了与项目合作开发相关的审计账目,作为主张实际支出的事实基础。2、案涉鉴定意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进行了书面答疑,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质询,故鉴定程序合法。三、一审法院判决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向华丽公司支付自2000年10月9日至2010年12月6日的利息补偿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遗留协议》第5条约定了省总工会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可见双方在该协议中已就利息支付问题达成一致。2、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认定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既然《协议书》已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那么自华丽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就负有返还义务。3、《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判决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支付华丽公司利息补偿、实际支出补偿、效益补偿合法。华丽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积极投入资金进行项目运作,为案涉土地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华丽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1、2012年8月22日,山东高院第三次开庭的庭审笔录记载,华丽公司主张其效益补偿数额,共列举两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为,按照《协议书》,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应取得6000万元补偿金及12000平方米房屋,平均造价2000元/平方米,即2400万元,共计8400万元,华丽公司已投入项目资金3200万元,加上实际支出1465万元,计算方式是(3200万元+1465万元)÷(8400万元+3200万元+1465万元)=35.7%。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获得的土地收益是14.8亿元,其中50%是按青岛市有关规定其应得的补偿,而另外50%是因为华丽公司配合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作了大量工作后,青岛市政府额外给的优惠。该50%的补偿款应作为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的增值获利(约为7.4亿元)。相应地,7.4亿元×35.7%=26418万元。第二种计算方式为,根据《协议书》约定,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投入案涉72亩土地使用权,按当时案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间价110万元/亩计算,72亩共计7920万元。而华丽公司投入3200万元+1465万元=4665万元。4665万元÷(4665万元+7920万元)=37.06%。即华丽公司应得效益补偿数额为7.4亿元×37.06%=27400万元。2、2001年9月19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青土资房函发(2001)19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和青岛工人疗养院改造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规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收回原划拨土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出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等有关费用后的50%返还原用地单位,作为对收回原划拨土地的补偿。考虑到两院的实际困难,拟在此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3、2003年1月31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政府领导批办件2003年第Q-16号办理意见的报告》(青土资房发(督字)(2003)26号)载明:“二、考虑到发展工会劳福事业的需要,建议拍卖所得除按规定扣除储备成本和有关费用后全部返还给省总工会,用于工疗、纺疗现有土地的补偿和温泉疗养院的改造。”4、2008年2月2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青土资房发(土字)(2008)8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总工会所属青岛工人疗养院等院区土地处置有关情况和办理意见的报告》,其中关于返还比例的问题,明确“2003年2月,市领导对我局《关于市政府领导批办件2003年第Q-16号办理意见的报告》(青土资房发(督字)(2003)26号)作出批示,同意将工疗、纺疗现有土地纳入储备,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所得除按规定扣除储备成本和有关税费后,全部返还给省总工会,用于工疗、纺疗现有土地补偿和温泉疗养院的改建。”5、《遗留协议》第2条约定“由省总、工疗与华丽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联合参加工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以争取获得工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权。”6、2002年1月21日的《备忘录》确认,“自去年签订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合作开发协议以来,双方为履行协议都做了很大努力,甲方全面停业、职工放假、处理资产、收回租赁房屋等,按协议约定做好了开发准备工作,乙方支付了前期补偿金3800万元人民币,解决了工疗停业后的职工工资和开发准备阶段的费用。”7、2012年7月1日,山东振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青岛华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青岛工人疗养院项目相关实际支出鉴定报告书》(鲁振会审鉴字(2012)0001号)(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记载“首先对华丽公司与工疗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资料进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鉴定。1、与工疗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即该部分支出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工疗项目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进行了认定。2、与工疗项目无关的支出,即该部分支出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工疗项目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无关;采取直接排除办法进行了反向认定,把不属于工疗项目的支出予以剔除。”“经鉴定华丽公司自2000年10月至2010年3月21日所发生的支出中与青岛工疗项目有关支出科目共有两部分内容,其中:在建工程-工疗项目-前期工程费共计1805400元;2、管理费用科目共计40236290.89元。以上账面反映总的支出为42041690.89元。”8、青岛工人温泉疗养院是由省总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同普,住所地为即墨市温泉镇通泉路4号。 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