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遗留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就《遗留协议》约定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看,该协议主要明确了:一是双方不再履行《协议书》,不再追究《协议书》下的任何违约责任;二是对于如何成立项目公司参加工疗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问题进行具体安排;三是对于如不能取得工疗项目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补偿问题。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讼争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及合作开发遗留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二)关于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是否应当向华丽公司支付因工疗项目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支出、效益补偿等及相关数额问题 1、关于利息补偿问题。《遗留协议》第5条中约定,省总工会收到土地补偿金后,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相关实际支出(以审计数额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为据)。经查,省总工会在收到14.8亿元土地补偿款后,于2010年12月6日将3200万元返还华丽公司,同时承诺返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上述已经认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下,产生合同法上自始无效的返还义务,该返还义务不仅包括华丽公司的投资款本金也包括相应的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应当从华丽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之次日起至资金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根据查明事实,具体认定如下: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10月9日计算至2001年1月17日;以3800万元为基数,自2001年1月18日计算至2002年1月23日;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02年1月24日计算至2003年7月9日;以3200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7月10日计算至2010年12月6日。对于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关于利息损失即使计算,也应当自《遗留协议》签订的200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投资款返还之日2010年12月6日的抗辩,因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不予支持。 2、关于实际支出补偿问题。双方在《遗留协议》中明确约定,省总工会收到土地补偿金后,不仅要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补偿及利息,还要对华丽公司的相关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实际支出“以审计数额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为据”。因此,对于华丽公司为开发项目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双方约定是明确的。根据省总工会和工人疗养院的申请,已就华丽公司因工疗项目产生的合理、合法、必要支出进行了审计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华丽公司与工疗项目相关的支出总额为14647277.19元。对于该鉴定意见,双方均提出了异议。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认为,一是该鉴定意见对于华丽公司在2002年1月21日之后的费用因与工疗项目无关不应认定;二是鉴定方法存在问题,对于与工疗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认定缺乏客观性,复式关联性支出存在错误,费用分摊不合理;三是部分会计凭证存在问题,一些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配比性未能审核,包括策划费、设计费、管理费、租赁费及人员工资等;四是华丽公司应当分担鉴定费用。华丽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对于人员工资、租金标准认定有误,同时对于间接开发费没有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期间问题。虽然在2002年1月21日的《备忘录》中,双方同意就终止《协议书》事宜进行协商,但该《备忘录》并未明确约定双方此后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并进行项目清算。与此相反,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又签订了《遗留协议》。该协议前半部分约定了双方新的合作开发方式,即“由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与华丽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联合参加工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以争取获得工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权。”此外,双方还就申请将工疗地块B纳入土地储备、进行规划调整、项目公司运作及拆迁安置补偿、开发建设、公司收益权比例等问题进行了初步安排。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即使至签订《遗留协议》时,合作开发工疗项目还是双方重要的合同选择,只有在2010年3月案涉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出让给案外人,客观上才使双方合作在事实上无法继续。此后再因该项目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华丽公司负担。因此,对于华丽公司在工疗项目上实际支出的鉴定期间应当自《协议书》次月即2000年10月起至2010年3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案外人止。 关于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问题。鉴定机构在鉴定时,针对工疗项目有关的支出进行了核查和鉴证,对于华丽公司与工疗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资料进行了分类,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进行了鉴定。对于与工疗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即该部分支出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工疗项目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对于与工疗项目无关的支出,鉴定机构采取直接排除办法进行反向认定,予以剔除;对于部分支出与华丽公司同时期开发的两个项目华丽广场二期和工疗项目业务均有关的,如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招待费等,按照辅助分配方法对各项目的运营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房屋租赁费用,则采取公允价值法进行认定再进行分配。对于鉴定依据,系根据华丽公司2000年10月至2010年3月会计凭证,并经华丽公司全部审查签字的基础上,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对于上述鉴定资料,已经由鉴定机构依其专业判断进行了相关认定,并在鉴定过程中多次就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了书面答疑,且在本案审理中,相关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因此,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华丽公司在工疗项目上的实际支出为14647277.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