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公司上诉主张,二审判决主要在《承诺书》效力问题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一般不涉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调整,故其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二审判决以《承诺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为由,认定《承诺书》无效,确实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之处。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汇和公司、天启公司、天通公司、邱照亮、邱照轩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070元,由新桥公司负担217628元,汇和公司、天启公司、天通公司、邱照亮、邱照轩负担326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70元,由新桥公司负担217628元,汇和公司、天启公司、天通公司、邱照亮、邱照轩负担3264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