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释明,青海创业同意在桂林旅游不能返还1320万井冈山旅游股份的情况下,由其依约支付4000万元庆泰信托股权对价款4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该诉讼请求与返还股权之诉系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故桂林旅游针对返还股权纠纷提出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支付股权对价款之诉。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股份置换合同》中关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部分继续履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部分终止履行; 三、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40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四、驳回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5086元,均由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 纬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