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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另查明,1997年9月23日,庆泰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67亿元,2002年经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金增加至3.28亿元。2002年7月,庆泰信托依法被重新登记,该公司的《公

另查明,1997年9月23日,庆泰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67亿元,2002年经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金增加至3.28亿元。2002年7月,庆泰信托依法被重新登记,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青海创业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18.29%;桂林旅游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12.20%。自2001年以来,庆泰信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我国信托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客户签订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合同、受托购买国债等方式吸纳资金用于证券二级市场购买操纵股票和归还到期客户本息,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不能兑付到期债权,造成巨额亏损。2005年5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5)27号文责令庆泰信托停业整顿,青海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裁定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2010年3月26日青海高院作出的﹤2009﹥青民二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批准庆泰信托《重整计划(草案)》。

又查明,2004年3月18日,青海银监局向庆泰信托发出青银监发(2004)065号《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的通知》。通知如下:“鉴于目前你公司已发生严重的支付风险,且中介机构正在审计,经研究,决定:(一)你公司自2004年3月18日以后需要改变资产形态,如:资产转让、转移、抵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等等,必须事前报备我局,同意后方能具体实施。(二)自中介机构审计的时点至3月18日你公司必须对已发生的资产形态变化逐笔向我局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该文件抄报中国银监会。

2004年9月29日,青海银监局向庆泰信托发出青银监城(2004)00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鉴于你公司在开办代客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时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在遵照执行“资产变化要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债权转移、结构变化,有利于整体重组工作;所有变更手续必须完备”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如下事项:你公司自3月18号以后需要改变资产形态,如:资产转让、转移、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等,需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你公司《章程》办理,并须将有关资料报我局事前备案认可后,方可实施。该文件抄送庆泰信托各股东、资产重组工作委员会各委员。

2004年12月3日,青海银监局向庆泰信托发出青银监办发(2004)110号《关于做好自然人债务兑付及停止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庆泰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暴露近一年来,重组工作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自然人兑付资金迟迟不能筹集到位。为保证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公司必须将偿还自然人债务作为重组工作的基础,认真对待,切实履行与自然人签订的协议。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前予以支付,以维护社会稳定。二、为创造良好的重组环境,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的推进重组工作,暂停一切股权转让审批。重组期间,要保持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三、在重组期间,对涉及资产转让、转移等事项仍按我局两次下发的有关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报备的通知要求执行”。该文件抄送庆泰信托各股东、资产重组工作委员会各委员。

2004年12月9日,青海银监局向桂林旅游发出青银监办函(2004)006号《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置换的函》,就其2004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公告》的事宜致函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组的实际状况和部分股东的意见,为维护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的通知》(青银监法(2004)065号),2004年9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监城(2004)005号),明确了‘资产变化要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债权转移、结构变化,有利于整体重组工作;所有变更手续必须完备’的原则。2004年12月3日又向庆泰信托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人债务兑付及停止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监办发(2004)110号),同时抄送了贵公司。与此同时,我局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两次呈报的《关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置换庆泰信托股权的报告》(庆泰司字(2004)068号)和《关于股东置换庆泰公司股权的报告》(庆泰司字(2004)071号)分别于2004年11月2日和2004年11月11日予以退回,并说明了退回的原因。我局认为,贵公司目前不宜在庆泰信托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该文件抄送广西证券监督管理局、庆泰信托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