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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08年4月28日,青海银监局向青海省庆泰信托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青银监办函(2008)1号《青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对庆泰信托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如下:“你办公室《关于对青银监办发(2004)110

2008年4月28日,青海银监局向青海省庆泰信托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青银监办函(2008)1号《青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对庆泰信托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如下:“你办公室《关于对青银监办发(2004)1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因违规经营导致风险暴露后,为维护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重组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分别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12月3日下发了《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的通知》(青银监发(2004)065号)和《关于做好自然人债务兑付及停止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监办发(2004)110号),要求在庆泰信托重组期间暂停一切股权转让审批,保持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的相对稳定。2004年12月8日,我局又致函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在重组期间不宜在庆泰信托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目前,庆泰信托重组工作尚未结束,停止股权转让的要求依然有效,我局继续限制其转让股权的权利。”

2008年6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银监函(2008)16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意见的复函》。称:“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庆泰信托股东“桂林旅游”、“北京鹫峰”股权转让意见的函》(青政函(2008)5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青海银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于2004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的通知》(青银监发(2004)065号),明确庆泰信托自2004年3月18日以后,需改变资产形态如资产转让、转移等,必须事前报备青海银监局并获得同意后方能具体实施。因此,庆泰信托股东青海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鹫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也未获得青海银监局以及我会的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和置换协议无效”。

还查明,青海创业与同德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青海创业于2004年1月12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德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三亚西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000万股的股权及井冈山旅游1320万股的股权,用于抵偿所欠青海创业2257万元欠款。经青海高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04年12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以下简称城中区法院)作出(2004)中执协字第326-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桂林旅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根据《股份置换合同》,将桂林旅游应置换给青海创业的其在庆泰信托的4000万股予以冻结,未经该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置换、抵押、担保等手续。二、根据《股份置换合同》,桂林旅游应给付青海创业的股权置换差额款1737.92万元及利润分配款328万元共计2065.92万元转至该院。2004年12月17日,桂林旅游将2065.92万元转至该院,该院将该款执行给青海创业。

2005年1月6日,城中区法院致函桂林旅游称:“根据你公司与青海创业达成的《股份置换合同》,我院于2004年12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我院(2004)中执协字第326-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根据我院的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4年12月17日向我院银行账户03781838091001账号支付案款共计2065.92万元。我院于2004年12月21日将2065.92万元执行款全部收到。你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7日经江西省工商管理局审核后在该局办理完股份置换过户手续。另你公司应置换给青海创业的你公司在庆泰信托4000万股份,未经我院许可,不得向第三人办理转让、置换、抵押、担保等手续”。

2005年2月24日,庆泰信托和青海创业共同致函城中区法院称,双方债权债务冲抵后,庆泰信托应给付青海创业6241.40万元,双方同意以庆泰信托在北京庆泰投资管理公司的700万股权(双方协商价值700万元)、在青海仁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0万元股权(双方协商价值450万元)、在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事有限公司2000万股权(双方协商价值2000万元)以及庆泰信托本田雅阁车一辆(双方协商价值26.25万元)、海口市南洋大厦十层1007、1008室238.4平方米房屋(238万元)转让抵偿给青海创业。另外,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庆泰信托获得的股份置换差额2065.92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创业及4000万股份(原桂林旅游持有的被执行人股份)经双方协商按761.23万元转让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青海创业。

2005年3月15日,城中区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创业与被执行人庆泰信托欠款纠纷,作出(2004)中执字第326-40号民事裁定,认定在申请执行人处尚有债权6200.60万元,双方同意该债权可冲抵本案执行款项,故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241.40万元。经法院执行,已执行给付申请人2065.92万元及价值761.23万元股权。经双方协商将北京庆泰公司700万股权(价值700万元)、青海仁富公司450万股权(价值450万元)、环湖赛事公司2000万股权(价值2000万元)、本田雅阁车价值26.25万元,南洋大厦238万元房产转让抵偿给青海创业,认为申请执行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执行。

2006年7月31日,城中区法院作出(2006)中民督字第36号民事裁定称,该院受理申请人青海创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4年10月22日发出(2004)中民督字第40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庆泰信托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致使该院(2004)中民督字第40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庆泰信托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向该院提出青海银监局已于2004年3月18日和2004年9月29日分别作出《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资产形态必须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自2004年3月18日以后需要改变资产形态,……必须事前报备我局,同意后方能具体实施”的要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撤销该院(2004)中民督字第40号支付令,驳回申请人青海创业支付令申请。

2006年8月14日,庆泰信托向城中区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