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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综上,双方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未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属已成立但未生效。现该《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无法获得批准,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开始前的状态,各自返还因该合

综上,双方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未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属已成立但未生效。现该《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无法获得批准,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开始前的状态,各自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故青海创业要求返还井冈山旅游1320万股股份的诉请成立。桂林旅游要求确认该《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桂林旅游要求青海创业赔偿其被冻结资金利息损失741103.55元、其他实际损失319633.5元;商誉损失1000000元的请求亦不能成立。因青海创业与桂林旅游均系庆泰信托股东,双方在缔约中均有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青海创业与桂林旅游签订的《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生效;二、青海创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桂林旅游返还人民币2600万元;三、桂林旅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创业返还本案涉诉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20万股股份;四、驳回桂林旅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086元,由桂林旅游负担(青海创业已预交241800元,桂林旅游已预交23286元)。

桂林旅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书认定:青海创业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获得井冈山旅游1320万股份后与桂林旅游进行股权置换。桂林旅游认为此认定事实错误,该井冈山旅游1320万股份不是青海创业的合法财产,而是庆泰信托的财产。是庆泰信托委托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投资)投资及持有的财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系青海创业与同德公司恶意串通欺骗法院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也从未履行或执行该调解书。二、原审判决书认定青海创业与桂林旅游签订及履行《股份置换合同》有误,青海创业实际是经同德投资、庆泰信托同意并受他们委托与桂林旅游签订及履行该合同。在青海创业、创业资源、同德投资与庆泰信托执行案件中,青海创业、同德投资与庆泰信托等三公司在2004年11月30日给城中区人民法院致函,确认1320万井冈山公司股权为被执行人庆泰信托的财产,由此可确认青海创业实际是代理庆泰信托签订本案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等一切法律结果应由庆泰信托承担。因此,青海创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判决驳回青海创业的起诉。三、一审判决书认为“《股份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生效”的观点不成立,桂林旅游认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四、《股份置换合同》的履行是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监督下,将1320万井冈山旅游股份当作庆泰信托的财产与桂林旅游进行置换的,置换获得的差额款2065.92万元及4000万股份也是作为庆泰信托的财产,执行给青海创业,此后又执行回转返还庆泰信托。根据城中区法院相关民事裁定书,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青海创业在司法监督下已行使了4000万股庆泰信托股份的处置权。五、即使《股份置换合同》中4000万庆泰信托股份的过户手续的合同部分未经批准及实际过户,但《股份置换合同》中1320万井冈山旅游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事宜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青海创业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支持桂林旅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青海创业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