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 Men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与中(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432元,由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83859.2元,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5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432元,由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432元,由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83859.2元,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5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432元,由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83859.2元,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5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