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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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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 Men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与中(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上述事实有2009年11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关于处理系争石油焦及时减少损失的函、2009年11月18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律师回函、委托出售系争石油焦的函、2009年11月26日销售合同、2009年12月17-30日发票五张、原油价格及

上述事实有2009年11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关于处理系争石油焦及时减少损失的函、2009年11月18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律师回函、委托出售系争石油焦的函、2009年11月26日销售合同、2009年12月17-30日发票五张、原油价格及石油焦价格走势图、发票5张、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进口税率表、南京新生圩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检验费用付款单据及发票、报关费用支付单据及发票、港口存储及代理合同为证,德国克虏伯公司除认为委托出售涉案石油焦的函没有公证认证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江苏高院认为,中化控股公司与中化新加坡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委托出售系争石油焦的函系在中国国内取得,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故江苏高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五、关于中化新加坡公司的损失

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中化新加坡公司已将涉案石油焦以原价卖给了其母公司中化控股公司,其没有任何损失。中化新加坡公司认可其与中化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石油焦买卖合同,且价格与涉案采购合同价基本相同,但认为其与中化控股公司之间并不是真正的买卖关系,而是委托销售关系。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采购涉案石油焦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化新加坡公司与中化控股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用于报关目的,是为了使涉案石油焦顺利进入中国境内,便于其委托中化控股公司代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为证明其主张,中化新加坡公司提交了其委托中化控股公司销售涉案石油焦的委托函。德国克虏伯公司对该委托函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怀疑该委托函是中化新加坡公司为了本案的索赔事后补签的。江苏高院认为,中化新加坡公司提供的委托函是原件,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采信。

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其支付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货款金额为7756828.55美元,扣除处置涉案石油焦后收回的货款5072525.65美元,德国克虏伯公司还应返还中化新加坡公司货款2684302.9美元,并向其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中化新加坡公司的差价损失,是石油焦市场下跌造成的,并非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与采购合同不符所致。该损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中化新加坡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中化新加坡公司还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赔偿其在处置涉案石油焦过程中额外支出的税费234095.83美元、包干费122172.63美元、堆存费164071.31美元,合计520339.77美元;至于商检费、报关费和财务费等费用,中化新加坡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赔偿。德国克虏伯公司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费用系中化新加坡公司转卖涉案石油焦应当承担的成本,不应由德国克虏伯公司承担。

江苏高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中化新加坡公司系新加坡公司,德国克虏伯公司系德国公司,故本案系国际石油焦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涉案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但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而新加坡与德国均为《销售公约》的缔约国,故涉案合同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在36-46之间。经双方认可的检验人在装货港检验,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中化新加坡公司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在目的港复检的结果亦表明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中化新加坡公司据此主张,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远远低于双方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亦低于国内销售的一般石油焦的质量,导致涉案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德国克虏伯公司则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为典型值,并非强制性指标,仅仅是一个大约的范围,合同并未对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设定最低和最高的范围,超出该范围不仅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构成一般违约。对于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这一主张,中化新加坡公司反驳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石油焦的HGI指数的精确值,而是约定了一个典型值的范围,正是基于对石油焦的HGI指数不确定性的考虑。石油焦的HGI指数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双方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的可变范围不具有约束力。对此,江苏高院认为,既然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涉案石油焦HGI指数典型值在36-46之间,那就意味着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最低不应低于36,最高不应高于46,超出这个范围即构成违约。德国克虏伯公司关于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并未对涉案石油焦HGI指数的典型值设定最低和最高的范围,涉案《采购合同》约定的石油焦HGI指数的典型值范围并非强制性指标,不具有强制性的主张没有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江苏高院认为,由于双方在涉案《采购合同》中约定石油焦的HGI指数为典型值,涉案检验检测的就应当是涉案石油焦HGI指数的典型值。经装货港和目的港两次检验,德国克虏伯公司实际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均为32,低于双方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的最低值。该院据此认定,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其作为贸易商购买涉案石油焦的目的是在中国境内销售,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其在中国境内无法正常销售,最终剥夺了其期待的利益,构成根本违约。而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的三位专家证人的意见、中化新加坡公司将涉案石油焦转售给金猴公司的事实,均证明涉案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可以在国内实际使用。江苏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的硬度,指数越高,硬度越低;指数越低,硬度越高。这表明,HGI指数的高低对石油焦的硬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德国克虏伯公司专家证人Fisher先生是长期从事石油焦行业的专业人士,Fisher先生出庭作证称其在从业经历中见到的HGI指数最低为35。Fisher先生的这一证言表明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的确极为罕见,或者说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偏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的程度相当严重。德国克虏伯公司专家证人李永华先生出庭作证称,HGI指数是燃料制粉系统的选型依据,HGI指数低、硬度大的石油焦需要更换设备方可使用。这表明,HGI指数不同的石油焦,对研磨设备的要求也就不同。HGI指数低达32的石油焦必然会对研磨设备有特殊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此类石油焦的市场需求极为有限。因此,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HGI指数低达32的石油焦给中化新加坡公司,必然会给中化新加坡公司的销售造成极大困难,这等于实际上剥夺了中化新加坡公司签订涉案采购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作为从事石油焦贸易的专业公司,德国克虏伯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其违约行为可能给中化新加坡公司造成的损失。江苏高院据此认定,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三、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