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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 Men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与中(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虽然其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表面上看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实际上并不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HGI指数是典型值。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仍然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为证明其主张,德国克虏伯公司申

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虽然其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表面上看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实际上并不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HGI指数是典型值。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仍然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为证明其主张,德国克虏伯公司申请从事石油焦行业三十余年的美国人Fisher先生、中铝公司郑州轻金属研究院原副院长王平甫先生和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李永华先生三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三位专家证人一致认可: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的研磨指数,指数越低,石油焦的硬度越大,研磨难度越大,指数越高,则石油焦的硬度越低,研磨难度越低。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具有使用价值,符合涉案采购合同的目的。此外,Fisher先生称,其见过的最低HGI指数为35,最高HGI指数为85。石油焦的HGI指数难以准确测定,通常用一个典型值的范围表示。王平甫先生称,对硬度大的石油焦,在使用前,需要对磨机的喂料速度、风压和流量、磨机转速等磨粉参数进行调整。李永华先生称,HGI指数是燃料制粉系统的选型依据,不能作为其是否是燃料的判断依据。HGI指数较低的石油焦需要更换研磨设备方可使用。

中化新加坡公司对德国克虏伯公司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强调Fisher先生的证言表明其在三十年的专业生涯中,从未见过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其见过的石油焦HGI指数最低为35。王平甫先生本人未做过HGI指数的测定工作,也没有使用过不同HGI指数的石油焦,其证言的权威性值得商榷。李永华先生的证言表明,不同HGI指数的石油焦对研磨设备的要求不同,HGI指数硬度大的石油焦需要更换设备方可使用。

江苏高院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三位专家证人的证言中关于石油焦HGI指数与硬度的关系以及涉案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具有使用价值部分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具有科学依据,可以采信;关于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属于裁判性事项,证人无权对此作出判断,故对该三位专家证言中关于涉案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符合合同目的部分的内容,该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是否符合合同目,该院将在判决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详细论证。中化新加坡公司提供的“关于石油焦特性的说明”并非以个人名义出具,而是以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名义出具,且加盖了单位公章,其内容并不否认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可以使用,只是认为其用途有限。该说明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与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三位专家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互相印证,具有科学依据,可以采信。

此外,德国克虏伯公司还提供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用于证明其交付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6。中化新加坡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1、涉案石油焦到达目的港之后,一直处于中化新加坡公司的控制之下,德国克虏伯公司并未向中化新加坡公司提取涉案石油焦作检验样品,因此德国克虏伯公司用于检验的石油焦样品并非涉案石油焦。2、德国克虏伯公司未经中化新加坡公司同意单独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江苏高院认为,由于德国克虏伯公司用于检验的石油焦样品是否取自涉案石油焦不能确定,且其单方委托检验没有合同依据,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三、关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进行交涉的事实

2008年10月15日,中化控股公司发函给德国克虏伯公司,提出其交付的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与合同约定的范围严重不符,下家用户无法使用,拒绝接货,事态严重,请德国克虏伯公司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德国克虏伯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答辩时,认可中化控股公司的该行为代表中化新加坡公司。2008年11月4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再次发函给德国克虏伯公司,称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的范围,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妥善处理。德国克虏伯公司于同年11月12日回函给中化新加坡公司,称其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只是略低于采购合同约定的范围,不构成实质性违约,并同意举行会晤,商讨解决办法。同年11月27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发函给德国克虏伯公司要求双方尽快会晤。同年12月8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回函给中化新加坡公司称,2008年年底之前会晤困难,建议在2009年1月会晤。

上述事实有中化新加坡公司提供的2008年10月15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发给德国克虏伯公司的传真、11月4日及11月27日发给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函件,德国克虏伯公司2008年11月12日、12月8日的回函为证。德国克虏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江苏高院对上述双方就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进行交涉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化新加坡公司称,除了通过书面函件交涉之外,中化新加坡公司还与德国克虏伯公司进行多次口头交涉。德国克虏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中化新加坡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四、涉案石油焦的处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避免涉案石油焦长期存放南京港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中化新加坡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致函德国克虏伯公司,告知与潜在买受人初步商定的价格等信息,并征询德国克虏伯公司的意见。2009年11月18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回函认为其已完成交货义务,中化新加坡公司处理涉案石油焦无需与其商量,更无需其同意,对于中化新加坡公司所提出的价格,也无法给出任何评论意见。2009年11月26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委托中化控股公司与威海金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系争石油焦以人民币1575.5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中化新加坡公司处置涉案石油焦收回货款人民币34637187.25元(分别按汇率6.8284和6.8283计算,折合美元5072525.65元)。中化新加坡公司在出售系争石油焦过程中承担了以下额外费用:(1)税费人民币1600255.71元(按汇率6.8359计算折合美元234095.83元);(2)包干费人民币834549元(按汇率6.8309计算折合美元122172.63元);(3)堆存费人民币1120000元(按汇率6.8263计算折合美元164071.31元);(4)商检费人民币10000元(按汇率6.8317计算折合美元1463.76元);(5)报关费用人民币27029.36元(按汇率6.8261计算折合美元3959.71元);(6)财务费用美元2490元。中化新加坡公司在出售系争石油焦过程中承担的额外费用合计528253.24美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