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集胜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1.2、蔡长宏于2013年4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04年2月19日、3月19日和9月1日经其个人账户向华兴公司分别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该款系受集胜公司委托支付的

1.2、蔡长宏于2013年4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04年2月19日、3月19日和9月1日经其个人账户向华兴公司分别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该款系受集胜公司委托支付的投资款。

蔡长宏质证后没有异议,称此人民币1100万元确系受集胜公司委托为履行《合作协议书》的投资义务而打款,并不是岳中国向蔡长宏的个人借款,至于岳中国所称向蔡长宏的个人借款与本案不是一回事,系岳中国为收购另一项目股份而由蔡长宏垫付的款。为证明这一事实,蔡长宏举示了如下证据:

1.3、《关于香港中渝控股公司近期工作的会议纪要》,载明:香港中渝控股公司成立后,首先用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集胜公司与杭州滨江区政府合作成立中30%的股份。收购后,蔡长洪(即本案第三人蔡长宏,下同)持15%,岳中国、程宇各占7.5%,收购价人民币5000万元,该股份转让款,蔡长洪已于2011年1月支付给了集胜公司,为岳中国、程宇各垫付了人民币1250万元。截止2011年6月24日,岳中国支付给了蔡长洪人民币1000万元,程宇支付给了蔡长洪人民币600万元。余下未支付款,岳中国人民币250万元、程宇人民币650万元整。

1.4、由蔡长洪、岳中国、程宇签署的《借款说明》载明:蔡长洪、岳中国、程宇于2011年6月24日签署《关于香港中渝控股公司近期工作的会议纪要》,拟收购集胜公司与杭州滨江区政府合作开发的杭州项目部分股份。为此,岳中国于2011年1月24日投资了人民币1000万元(此款直接汇入蔡长洪个人账户)。

1.5、2004年2月19日交款单位为集胜公司,岳中国签字的收据传真件,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2004年3月交款单位为集胜公司,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的岳中国签字的收据传真件。

集胜公司质证后,对这些证据没有异议,且认为能证明蔡长宏陈述的事实。

华兴公司质证后认为,蔡长宏的人民币1100万元不是打给华兴公司的,而是打给岳中国的,用途可以随便写,因此不能证明蔡长宏陈述的事实。其中的两份收据传真件没有原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针对华兴公司的质证意见,蔡长宏认为,钱确实是打到了岳中国个人账户,但用途写的就是开发项目。

重庆高院再审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华兴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蔡长宏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香港中渝控股公司近期工作的会议纪要》、由蔡长洪、岳中国、程宇签署的《借款说明》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中,蔡长宏举示的两份收据(证据编号为1.5),因未能当庭提交原件,其客观性不能认定。

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江宏公司是否打款人民币1415.42万元给华兴公司,此款是否属于受集胜公司委托打款的问题。

集胜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举示了如下证据:

2.1、《合作协议书》,拟证明合作协议明确项目开发费用由集胜公司全部承担。该协议书载明:“……,三、权利与义务:……。3、因该项目公司由集胜公司全额出资,……。(二)、集胜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签订本合作协议的七日内向华兴公司支付土地款人民币1000万元,余款人民币1800万元在一个月内汇入高新区土地部门账户,剩下余款办好该宗土地证支付余款50%,剩下所有余款等该项目开工30天内付清。”

2.2、2004年8月24日由华兴公司盖章、岳中国签字的人民币1415.42万元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集胜公司,收款方式为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415.42万元,收款事由为土地款。

2.3、华兴公司2006年6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即前述编号为1.2的证据),载明:“2、江宏公司的资金支付到华兴公司高新分公司账户人民币1415.42万元,所有票据和印章及余额均保存在你方李刚、刘伟艳、林峰处,尚未移交到我公司。”

2.4、2008年3月24日《终止及清算协议》,拟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此款给华兴公司。该协议载明:“……。二、……。1、甲方华兴公司同意分别于2009年3月31日前归还集胜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贰仟伍佰万元整),于2009年6月30日前给集胜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贰仟伍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其中归还集胜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512.42万元,一次性支付集胜公司补偿款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487.58万元,二项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整。以上款项集胜公司收到只出具给华兴公司收条。”

2.5、江宏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给集胜公司出具的《回复》,载明:人民币1415.42万元确系集胜公司在合作期间投入江宏公司,由江宏公司支付给华兴公司的款项,此款由华兴公司直接归还集胜公司。

2.6、江宏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拟证明成立江宏公司的目的是为涉案合作开发项目。其中包括江宏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江宏公司重庆商务大厦可行性报告》(落款为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登记表、江宏公司第一次董事会通过王文东为董事长的文件(一个个公司与华兴公司均盖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