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为560天,开工日为2007年1月2日,而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9月底,超出了约定的应当竣工验收的时间。但是,对于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看,环球房产公司未能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涉案工程亦存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诸多因素。此外,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达成的《备忘录》中明确约定:“环球公司在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双方对顺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节点形成了一致确认,环球房产公司对于圣华建设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已经免除。环球房产公司关于工程逾期竣工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97724.51元及其相应利息(以26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4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3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3704.92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335803.28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67901.64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93.28元,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193.28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费用95004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18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