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独签证项目已按《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计取了12%的综合费,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包括了单独签证项目,并重复计取了12%的综合费。根据《调整说明》,综合取费的单独签证项目金额为2888967元。应扣除单独签证项目综合取费2888967×12%=346676.04元。 (3)《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综合费率:a、d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取直接费外,加收直接费的12%,包括了安全专项资金两个百分点”。该安全专项资金涵盖了1.5%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首次结算书》重复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1248983.05元,并计取了税金。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1248983.05元、对应税金1248983.05×3.413%=42627.79元,合计1291610.84元。 (4)按照安徽省阜阳市的文件规定,商品砼差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材料差价中包括了商品砼差价并计取了12%的综合费。根据《调整说明》,土建、装饰、桩基、场外工程的商品砼差价合计为6343065.66元,应扣除商品砼差价综合取费6343065.66×12%=761167.88元。 (5)根据安徽省有关人工费调整的规定,人工费差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人工费差价4270771.78元和2009年签证部分土建人工费差价58320元,两项合计4329091.78元,应扣除人工费差价综合取费:4329091.78×12%=519491.0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价款应当以《首次结算书》确定的总造价97862781.85元为基数,扣减上述五项费用后,为93432131.06元,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 5、涉案工程款应否扣除环球房产公司垫付的施工费、整改费和保修费。本院认为,环球房产公司主张的其为圣华建设公司垫付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以及保修费用13927元,由于上述费用均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核对属实,确系圣华建设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可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但一审对此未作处理,二审不宜直接审理,双方可就上述费用问题另案解决。 二、关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和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认定。本院认为,从2008年1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市政府等部门就涉案工程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提前办理部分商业房产权初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抵押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链断裂问题。虽然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但此时尚未就全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何况,双方在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备忘录》明确约定将2009年9月底作为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确定为2009年9月30日正确;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以2008年12月19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并请求判令环球公司承担由此日期起算的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本院认为,《备忘录》明确载明“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工程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已就工程款支付期限协商一致为2010年3月底前。一审判决认定以2010年4月1日作为起算工程款利息的日期正确;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圣华建设公司起诉前未配合审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工程款利息应从圣华建设公司诉讼主张之日起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确定为2009年9月30日。依照双方在《备忘录》中的约定,环球房产公司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价款的95%(93432131.06元×95%),计88760524.51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已支付62462800元,尚欠26297724.51元;2010年8月23日环球房产公司付200万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欠付24297724.51元;2010年9月30日先予执行的1100万元,尚欠工程款13297724.51元。环球房产公司应承担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相应利息的损失。具体利息分段为:以26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4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3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涉案工程于2009年9月底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起已满一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返还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335803.28元(93432131.06×5%×50%),以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起已满二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按约定返还2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67901.64元(93432131.06×5%×25%),以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167901.64元,待期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关于环球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虽为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合同履行也主要发生在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之间,但是,2007年1月27日,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圣华建设公司签订了《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环球集团公司加盖了公章。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其盖公章的行为是为了见证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并无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是,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并排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加盖公章,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签字但没有见证签订协议的类似文字表述。对此,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从该协议的形式看,难以认定环球集团公司仅为该协议的见证人。此外,2009年11月6日,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签署了《备忘录》,就d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决算时间、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以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此可见,环球集团公司作为环球房产公司的母公司,实质性地参与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工程款支付事项的协商和承诺,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有共同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由此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以环球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且环球集团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认定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环球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系债务加入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工程逾期竣工损失能否成立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