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认为,圣华建设公司认为环球房产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泉区房管所申请办理了本案工程初始登记,该时间应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但从2008年12月阜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纪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在房产部门进行初始登记,是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当地政府给予环球房产公司政策上的支持,提前办理初始登记并不意味着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环球房产公司提供的签证单也能说明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尚未竣工验收,200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的《备忘录》,明确2009年9月底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故圣华建设公司主张2008年12月19日为竣工验收时间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环球房产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阜阳市建委签署同意备案的时间2010年12月13日,因该时间为相关机构备案时间,并非实际进行竣工验收时间,其在审理期间亦认可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以《备忘录》确认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确定为2009年9月底。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备忘录》中“环球房产公司在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即2010年3月底前应支付工程价款的95%(92208736.16元×95%),计87598299.35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共付62462800元,尚欠25135499.35元;2010年8月23日环球房产公司付200万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欠付23135499.35元;2010年9月30日先予执行的1100万元,共支付工程款75462800元,尚欠工程款12135499.35元。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环球房产公司应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利息分段为:以25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3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2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涉案工程于2009年9月底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起已满一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返还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305218.40元(92208736.16×5%×50%),以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起已满二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按约定返还2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52609.20元(92208736.16×5%×25%),以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152609.20元,待期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关于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如果逾期竣工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安徽高院认为,双方约定施工期间为560日,开工日为2007年1月2日,竣工验收时间应为2008年7月15日,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9月底。《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约定在2007年农历年底主体工程结顶。从工程形象进度表反映,实际结顶时间为2008年7月。对于工程不能按进度施工和竣工验收原因,环球房产公司提供了《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项目管理》等证据反映圣华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存在管理不到位、施工不力的情况。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反映,环球房产公司存在未能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其中涉案工程于2008年7月23日结顶时,环球房产公司应付345万元,但其至2008年8月12日才付清345万元。同时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也是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因此,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双方均有责任。由于环球房产公司主张的项目费用沉淀形成的财务损失9522740元及向购房户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损失均系环球房产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圣华房产公司不予认可,因此,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圣华建设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及其他损失,不予支持。对环球房产公司同时要求圣华建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其损失,因《、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d标段部分补充合同无效,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至于圣华建设公司主张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因环球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而环球集团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圣华建设公司要求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为2009年9月底,圣华建设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显已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故其主张在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所欠款项范围内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