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1、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否需要鉴定。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期间,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和确认,就工程价款而言,只需将施工工程量对应合同约定的计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便能计算出工程造价,因而无

1、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否需要鉴定。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期间,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和确认,就工程价款而言,只需将施工工程量对应合同约定的计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便能计算出工程造价,因而无需另行鉴定。第二,依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圣华建设公司首次决算工程造价为97859781.85元,并已将该结算书提交给环球房产公司。双方仅就结算中的一些费用调整产生争议,而这些费用标准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文件等可供参照计算,因此亦无需另行鉴定。第三,一审诉讼期间,环球房产公司从未提出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的申请,在二审中才提出鉴定的主张,程序上欠当。综上,对于环球房产公司提出的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或者发回重审后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应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院认为,第一,2005年,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已经签订了《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于办理开工手续前分别签订,若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与本施工合同书有关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两项内容有相异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2006年3月6日,双方又通过招投标程序就d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磋商,招投标只是双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的形式上的手续。双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第二,鉴于《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且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故本案应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的参照。第三,圣华建设公司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然而,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是建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果因招标、投标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即使中标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该合同仍然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3、应以哪一份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本院认为,圣华建设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提交的《首次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第一,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首次结算书》,系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确定的结算口径进行的工程结算,并按照《备忘录》的约定提交给了环球房产公司。第二,环球房产公司收到《首次结算书》后,本应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时间,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决算和工程款支付工作,但环球房产公司既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工程款。环球房产公司主张未完成决算和审计系因圣华建设公司工期严重延误造成,然而,《备忘录》中明确载明“圣华建设公司就d标段施工范围的工作已于2009年9月底全部完成”,故环球房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双方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由圣华建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环球房产公司予以审计后,交圣华建设公司确认。按照我国建设市场一般结算习惯,基本上是按照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予以修改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的顺序进行。故而,以承包人圣华建设公司依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出的《首次结算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符合行业交易惯例。

4、应否对《首次结算书》的工程造价予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本院认为,《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并未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因此,尽管环球房产公司自收到《首次结算书》之日至圣华建设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历时九个多月,在这个远远超过《备忘录》和《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段内,环球房产公司一直未对《首次结算书》提出异议,但并不能直接以《首次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97862781.85元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对《首次结算书》中多罗列的项目和不当取费予以剔除。二审期间,圣华建设公司依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出具了《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结算造价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本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对该《调整说明》进行了质证。本案工程造价应当根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首次结算书》以及《调整说明》,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价款。

《首次结算书》由五个部分组成:建筑工程92303932.12元、电气工程2465629.65元、给排水工程1296942.32元、通风工程402741.06元以及2009年签证1393536.7元,结算总造价97862781.85元。经审查,《首次结算书》中有以下五个方面不符合《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

(1)《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a、d标段的场外配套工程、打桩工程按直接费作为结算价,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包括了场外配套工程和桩基工程12%的综合费。根据二审质证中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调整说明》,场外配套工程直接费为359797.09元、桩基工程直接费为12237744.75元,合计12597541.84元。应扣除场外配套工程、桩基综合取费12597541.84×12%=1511705.0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