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房产公司答辩称:1、双方应依据2005年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2、圣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环球房产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并未成就。3、环球房产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情形,圣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环球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圣华建设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未成就。5、环球房产公司要求在d标段工程决算款中扣除为圣华建设公司垫付或依法、依约应由其承担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和保修费用13927元。综上,圣华建设公司之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圣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1、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一期d标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环球房产公司,环球房产公司虽为环球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但环球房产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d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环球集团公司见证了环球房产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的签署,环球集团公司不能因见证该协议的签订而成为环球房产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综上,环球集团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圣华建设公司对环球集团公司的起诉。 环球房产公司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后,环球房产公司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履行发包方的合同义务。由于圣华建设公司的原因,d标段工程在2007年1月2日开工至今尚未竣工,暂计至2010年9月30日工期延误已达808天,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12596965元(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按延误工程审核后决算总价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d标段延误工期暂计至2010年9月30日,最终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决算总价暂按初步审核的工程总造价77951519元计,最终按法院委托鉴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准进行调整)。d标段主体于2008年7月完成结顶,远远迟于双方约定的2007年农历年底,圣华建设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圣华建设公司承建的d标段工程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未能按约完成工程整改,也未能按竣工备案要求完成资料收集整理等原因,导致d标段工程至今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工期严重延误导致环球房产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圣华建设公司支付环球房产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13719467元(d标段工期从2008年7月16日延误至2010年12月13日计880天,决算总价暂按初步审核的工程总造价77951519元计,最终按法院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准进行调整)及因工期延误给环球房产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13922141元;2、圣华建设公司支付其他违约金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圣华建设公司承担。 圣华建设公司答辩称:1、反诉请求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案涉工程已经取得完整的备案材料,因此环球房产公司所说不是事实。2、环球房产公司所说的工程质量属于质保范围,不能以偏概全,全面否定工程质量,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环球房产公司就无法进行初始登记,也不能在市场上预售。3、从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到工程质保期满,没有见到环球房产公司出示异议书,说明其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工程在阜阳市房管局进行初始登记时,所有的资料已经具备,因此,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存在延期情况。请求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应当依据哪份合同计算工程款;二、环球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多少;三、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如果逾期竣工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关于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应当依据哪份合同计算工程款。 安徽高院认为,2005年,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a、d标段建筑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a、d标段施工合同于办理开工手续前分别签订,若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与本施工合同书有关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两项内容有相异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等。该补充合同签订后,于2006年3月6日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d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可见,本案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虽经招投标程序,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建设工程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基本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双方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d标段部分补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 鉴于本案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前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且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执行,因此,涉案工程款应按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在安徽高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的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后,圣华建设公司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综合费率:a、d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在收取直接费外,加收直接费的12%,已包括安全专项资金2个百分点,不计取流动施工津贴、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对此,安徽高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加收直接费的12%,已包括安全专项资金2个百分点,不计取流动施工津贴、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并未明确是否再计取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所以,结合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一类综合取费35.21%远高于环球房产公司认定的12%以及圣华建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中计取部分税金的情况,应认定涉案工程加收直接费12%后,还应计取税金为宜。 安徽高院一审审理期间,环球房产公司依据《、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即综合费率12%计算出工程造价为82828988元。圣华建设公司对此认为该工程价款少计或未计以下项目费用:1、在计算直接费中未对人工费进行调整,没有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07)33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涉案工程定额人工费予以调整,少计人工费2906032元。2、未按信息价和市场价格对钢材、汽油、柴油、水、电进行调差,该部分价款为2962746元。3、按综合费率12%,少计算17786332元。安徽高院认为:1、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07)33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涉案工程定额人工费应予调整,环球房产公司未按该文件规定对人工费调整,故圣华建设公司要求按照文件规定调整人工费2906032元,应予支持。2、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定额的规定,对钢材、汽油、柴油、水、电应按信息价和市场价格进行调差,因此,应在环球房产公司决算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增加该部分材差价。3、涉案工程加收直接费12%后,还应计取税金,即按工程价款的3.475%计取,同时依照安徽省阜阳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2005年7月下发《关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标准的通知》中“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把安全施工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打入工程成本,在招标时应单独列出,且不得作为竞争费用下浮”的规定,双方约定其他各项费用按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文件执行,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涉案工程总造价应当计入文明措施费414325元。环球公司认为不应计入文明措施费的理由,不予采纳。圣华建设公司认为工程价款中应当计算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环球房产公司计算的工程造价82828988元,应增加人工费2906032元、材料调差部分2962746元、安全文明措施费414325元,以及税金3096645.16元,涉案工程款为92208736.16元。 二、关于环球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