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安徽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圣华建设公司工程款12135499.35元及其利息(以25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3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2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环球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圣华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457827.62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305218.40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52609.2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圣华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7193.28元,由圣华建设公司负担47193.28元,由环球房产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费用95004元,由环球房产公司负担。 圣华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履行招投标程序,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的,并进行了登记备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前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串标合同,但却以该份合同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依据。2、根据安徽省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文件应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税金、人工费调整等,而一审判决排除了较多的取费项目,大大缩小了计费范围与计价基数,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明确约定。3、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19日在安徽省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以及安徽省阜阳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均予备案,一审判决以政府协调会议纪要否定产权登记的效力,继而否定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的事实,损害了圣华建设公司的合法利益。4、2007年1月27日,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与圣华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约定环球集团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主体造价款的义务与责任,属典型的债务加入,环球集团公司应承担债务加入的义务与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判令环球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0,313,497.80元,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直至利随本清;2、判令环球集团公司对环球房产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环球房产公司答辩称:1、本案应以双方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2、圣华建设公司主张以工程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点来认定d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达成的《备忘录》载明的“2009年9月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认定是正确的。3、因《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应在审计完成之后,因此,圣华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款利息应当自圣华建设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4、d标段工程长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圣华建设公司组织施工不力,导致环球房产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即使合同无效,圣华建设公司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环球集团公司仅仅是见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签订而盖章,并无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也无有关债务担保的意思,不能因见证合同的签订而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环球房产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造价计算书系单方面制作,存在定额依据及合同依据等重大错误事项,环球房产公司从未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迳行以其为基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应就争议事项是否成立及如果成立如何计取,交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定。2、一审判决在调整人工费、材料差价及12%综合费率外再计取税金作法违背了双方在《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有关造价取费及结算的约定。3、一审判决在确定工程造价后不扣减环球房产公司为圣华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垫付或依法、依约应由其承担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和保修费用13927元,属认定事实不清。4、双方在《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圣华建设公司原因造成审计迟延,环球房产公司可顺延审计日期。一审判决按双方在《备忘录》中有关审计决算的约定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从圣华建设公司诉讼主张之日起算。5、涉案工程在2009年9月底竣工,但涉案工程结顶后有隐蔽工程验收及监理确认的过程,其后才能申请支付工程款,故不能以结顶日期来认定工程款实际支付日期。一审判决认定环球房产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如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影响工程施工,圣华建设公司应依合同提出顺延工期,本案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可顺延工期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工程逾期竣工上双方均有责任、环球房产公司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等事项,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依法支持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圣华建设公司承担。 圣华建设公司答辩称:1、涉案工程造价没有鉴定的事实根据、正当理由和合同依据,只要将本案工程施工工程量对应中标合同约定的计算定额和当期材料信息价,便清楚地得出工程造价,无需鉴定。2、一审判决不顾包干取费项目大大缩减了取费基数,一律适用12%而取消了较多取费项目,导致圣华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环球房产公司提出其垫付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系水电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承担,不影响本案工程造价认定。4、《备忘录》是在环球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圣华建设公司为了缓解垫资压力,被迫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的、同意环球房产公司自2008年12月20日接收《工程结算书》第29天起算承担工程款利息及违约责任的内容。5、安徽省阜阳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专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08年12月19日,比约定竣工日期提前14天,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逾期竣工是错误的。请求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和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三、环球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四、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工程逾期竣工损失能否成立。 一、关于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结算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