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锦兴支行对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玥宝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333万元限额内,就玥宝公司座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东侧的1900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合计41158.27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767.61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183297.50元,合计790065.11元,由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02元,由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