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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锦兴支行与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2005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召集建材及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北京主持召开对玥宝公司墙板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专家评审论证会,经评审建议对玥宝公司申请的项目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国债项目重点支持

2005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召集建材及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北京主持召开对玥宝公司墙板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专家评审论证会,经评审建议对玥宝公司申请的项目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国债项目重点支持。2005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办工业〔2005〕884号”文正式对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复函:同意玥宝公司建设年产250万片(360万平方米)建筑墙板生产线,该项目已列入国家发改委第二批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国债专项,同意给予该项目补贴政策,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142万元,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571万元。2006年3月28日、30日,辽宁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2006年国债专项资金转贷计划的通知精神和2006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精神,将含玥宝公司571万元合计1035万元及针对玥宝公司年产250万片建筑墙板项目的2006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1142万元下达到锦州市财政局,并批示专款专用。随后,上述1142万元及571万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至锦兴支行处,由锦兴支行将款项拨付到玥宝公司账户。

2005年11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向省农行下发《关于对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项目贷款的批复》(农银复〔2005〕1692号):“鉴于该项目存在市场不确定、抵押物变现能力不强等风险,不同意发放该项目贷款”。2006年8月3日,市农行就玥宝公司申请新型墙板项目贷款及增加授信9000万元向省农行重新申报,仍未获批准。

2006年9月9日,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与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06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计划(第三批)的通知》(辽经投资〔2006〕207号),通知:凡列入本计划的企业热核改造项目将享受省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贴息期限原则上一年。各市经委、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组织相关企业与项目承贷银行搞好衔接,使项目所需贷款尽快到位。并指示各市经委、财政局要积极组织相关企业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承担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到位凭证、项目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出具的应付利息证明和银行贷款余额证明等材料。未能如期报送上述有关材料的企业,将自动取消其项目享受财政贴息的资格。2006年9月30日,辽宁省财政厅向锦兴支行下达《关于拨付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将玥宝公司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70万元拨付到锦兴支行处,并指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锦兴支行将该170万元款项根据相关指示划拨到玥宝公司在锦兴支行处设立的帐户内。

2007年3月15日,锦兴支行向市农行上报《关于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贷款增量及增信的请示》〔兴农银发(2007)000号〕,认为:经对玥宝公司提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玥宝公司年产1.4万吨大口径塑料管材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弥补了市场需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故向上级行申请对该企业增加授信4000万元。但该申请未获得省农行批准。

2006年1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解放路支行)与玥宝公司就农行向玥宝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锦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和(2005)锦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含与之有关的附属权利)事宜,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

2007年10月17日,农行解放路支行(甲方)与锦州凤冠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冠公司)(乙方)、玥宝公司(丙方)及锦州海洋渔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丁方)签订一份《落债协议》,约定:1、凤冠公司原欠农行解放路支行贷款债务人民币本息合计3774647元及美元本息950026美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玥宝公司承担,玥宝公司和渔业公司依据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偿还责任。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玥宝公司以现金方式先偿还110万元和145万元两笔人民币贷款本金。剩余50万美元贷款及所欠全部利息,在11月15日前全部偿还。3、玥宝公司在全部偿还凤冠公司所欠农行解放路支行贷款本息后,凤冠公司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所提供的抵押登记之“他项权利”属玥宝公司。随后,玥宝公司以将款项给付凤冠公司再由凤冠公司偿还农行解放路支行的方式履行了上述协议。

2004年11月20日,玥宝公司(甲方)与美国建筑绝缘组件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合同转让协议(草案)》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制造墙板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2007年1月31日,玥宝公司的“夹芯复合型保温墙体板”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4年9月至2006年间,玥宝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了《新型轻体保温PUR复合墙板供应采购合同》。2007年3月13日,玥宝公司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一份“编制聚氨酯硬泡保温复合板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

玥宝公司在其250万片复合建筑墙板生产项目被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其对该项目投入建设,后因国债贴息贷款没有发放,该项目建设于2006年6月停工。其在建工程的价值损失按折损率的30%计算为2362万元;因该项目所投入的土地长期闲置,截至2010年12月玥宝公司应向国家缴纳土地闲置税769.52万元。

2008年6月29日,玥宝公司为避免今后不良经营,起草了《关于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用抵押物偿还农行贷款本息的意见》,主张愿以原抵押物一次性偿还农行8250万贷款本金及利息。同年7月2日,锦兴支行因玥宝公司企业经营已经出现风险,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将来只能靠处置抵押物才能偿还全部贷款,短期处置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因此认定该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性极大,控制化解风险已迫在眉睫,故特向市农行提交《关于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8250万元贷款的风险预警报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