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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二)关于融港侨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以及双方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虽然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鉴于融港侨公司垫资施工且工程已经实际交由天山实业公司使用,故天山实业公司应当就其实际

(二)关于融港侨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以及双方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虽然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鉴于融港侨公司垫资施工且工程已经实际交由天山实业公司使用,故天山实业公司应当就其实际接收的工程向融港侨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1、关于融港侨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问题。天山实业公司认为《确认书》存在“重复计算”、“高估冒算”以及“虚设科目”等诸多问题,对该《确认书》不予认可,坚持要求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签署《确认书》之前,融港侨公司就工程验收、工程款数额、项目结算等曾多次向天山实业公司发函提出请求,而关于工程造价的数额等问题天山实业公司始终未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明确审核、答复。2010年1月26日双方经过协商共同签署了《确认书》,一致认可工程总造价为508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融港侨公司关于该行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主张,并无不妥。第二,天山实业公司虽然主张该《确认书》系其法定代表人受到胁迫情形下不得已签字的,但是并未提供其受胁迫的证据,况且,即使有受胁迫情形,其也没有就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故天山实业公司提出相关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其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一审诉讼中,关于案涉工程造价为何无法进行鉴定的原因和理由,在2012年9月10日,新疆国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件中已经予以明确。诚如鉴定机构所言,本案工程在融港侨公司入场前由新疆二建施工,融港侨公司撤出后又由小业主们自行装修过,现在已经无法明确区分出哪些是融港侨公司实施的工程,以天山实业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工程既已不具备造价鉴定条件,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共同签署的《确认书》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妥。第四,从实际情况考虑,融港侨公司除了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外,在垫资施工、支付定金、工程质量等方面均适当履行了施工人的义务,工期大幅延长,至今定金和工程款尚未全部收回,对其利益的损害和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天山实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对造成合同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其单方面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工期拖延数年,而且其在已经实际接收、使用案涉项目后,还迟迟不足额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一审法院采信《确认书》作为确认工程造价依据,支持融港侨公司的主张,理据充分,应予维持。

2、天山实业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尚欠工程款数额问题。关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融港侨公司坚持按照其自认的17893394.58元计算,天山实业公司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19461394.58元已付款数额,但是认为还应当将其以应收购房款直接折抵的设备款及安置费5079209.58元在尚欠工程款数额中予以抵扣。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双方的主张有争议最终应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的,系由30万元、71.8万元、15万元、40万元四笔款项共计156.8万元构成。其中30万元、71.8万元两笔款项是天山实业公司向元亨消防公司、英派机电公司支付的。融港侨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款应当包含在其工程总造价中,元亨消防公司、英派机电公司对此部分进行施工,天山实业公司向元亨消防公司、英派机电公司支付的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款101.8万元,应当视为对融港侨公司支付工程款。另外15万元和40万元两笔款项,分别是融港侨公司的工地及财务负责人林学贵向天山实业公司借款15万元、融港侨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员徐方千收取天山实业公司的电汇款项40万元。融港侨公司对款项数额和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收取款项人员均系融港侨公司的人员,在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是个人借款,且相关人员与天山实业公司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情形下,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是天山实业公司向融港侨公司的付款,并无不当。如该款项确与融港侨公司无关,本案的认定和说理也不影响其将来向林学贵、徐方千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天山实业公司所称应当折抵的5079209.58元款项问题,融港侨公司称案涉项目由融港侨公司垫资施工,涉及空调、电梯等三大项施工问题,双方已经通过三方协议解决,且该相关款项双方已经结算并体现在《确认书》内容中,现在天山实业公司再次主张抵扣,缺乏事实依据。结合前述关于工程造价焦点问题的阐述,融港侨公司的答辩理由成立。综上,双方对一审法院就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所提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认定以及融港侨公司关于要求天山实业公司支付定金利息的请求应否支持等问题。首先,关于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点如何计算问题,案涉工程融港侨公司垫资施工时间长,工程内容及工期等不断发生变化,工程交接亦并非一次完成。天山实业公司上诉要求以最终项目全面交付时间作为工程欠款起息日,理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自2008年10月8日融港侨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应属妥当。其次,关于定金应否计算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定金是作为融港侨公司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双方并无逾期退还需要支付利息的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未支持融港侨公司就尚欠定金主张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