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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融港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2009年10月11日,融港侨公司向天山实业公司发函,称双方2009年8月16日签订《新疆天山大酒店后续工程施工协议》后,融港侨公司已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请求验收。2010年2月2日,融港侨公司将合同项下所有房产交付

2009年10月11日,融港侨公司向天山实业公司发函,称双方2009年8月16日签订《新疆天山大酒店后续工程施工协议》后,融港侨公司已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请求验收。2010年2月2日,融港侨公司将合同项下所有房产交付给天山实业公司,天山实业公司已使用。

(二)定金支付情况。根据2005年7月25日《补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山实业公司将天山大酒店的全部土地及房产抵押给融港侨公司,融港侨公司领到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和土地证时,即支付合同定金500万元。合同还约定:定金作为合同的保证,退还时间待融港侨公司进场施工、工程量进度款达到1000万元时,天山实业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合同定金100万元,工程量进度款达到2000万元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合同定金200万元,工程量进度款达到3000万元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再退还合同定金200万元。届时天山实业公司若逾期退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融港侨公司违约金500万元。后融港侨公司分四次向天山实业公司支付了定金500万元。

2006年7月13日天山实业公司给融港侨公司发函,称“贵公司在2006年7月11日邮寄的函件收悉,函件中提到工程进度款已完成1000万元,至收到函件日工程进度款我公司初步确认已超过1000万元(未经有关部门审价)。为此,我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近期退还100万元合同保证金。”2007年10月4日、2009年11月16日融港侨公司给天山实业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尽快退还定金500万元。天山实业公司于2010年2月5日、2月11日、3月1日、5月4日、5月7日、6月4日、6月17日分7次分别向融港侨公司退还定金600000元、100000元、334200元、4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共计1644200元,尚余3355800元未退还。

(三)工程结算情况。融港侨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每月的工程量进度款报送天山实业公司,由天山实业公司予以签证。自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工程进度款为13428353.63元,天山实业公司予以签证;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的工程进度款15128815.07元,天山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冠贤签收后未予答复;2008年5月至9月的工程进度款为21600189.11元,天山实业公司签收后未予答复。2009年5月23日,融港侨公司将《新疆天山大酒店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结算书》送交天山实业公司签收,该结算书记载,截止2008年11月30日工程量及签证单汇总造价为60915969.13元。

2009年8月16日,天山实业公司向融港侨公司出具《承诺书》,称“贵公司于2009年5月23日递交的《新疆天山大酒店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结算书》,我公司已委托专业资质人员正在审核中,届时需要贵公司现场配合的应积极配合。我公司承诺在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60天内将审核结果递交给贵公司,对前期工程做个了结。如届时我公司未审核确认,即视为我公司认可贵公司2009年5月23日递交的《新疆天山大酒店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结算书》的结算结果。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0%,在进度款到达3000万元或达不到3000万元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10个月内全部付清。由于设计变更、合同价款增加、工期延长、增加垫资等原因,该第二期的30%工程应付款,我公司承诺在贵公司后续工程完工并通知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如届时我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所逾期支付的款项,我公司愿意每月按1.8%利率的利息赔偿给贵公司。”但承诺期满后天山实业公司并未作出审核。

2010年1月26日,融港侨公司与天山实业公司双方经协商签署《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载明:本工程审核依据为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施工图纸、变更单、签证单、签证、补充协议、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以及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测量核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施工方送审造价为60915969.13元,建设方核减10115969.13元,建设方最终核定的造价为50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天山实业公司称《确认书》是其法定代表人李冠贤受胁迫所签,在土建工程、修缮工程、空调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中存在诸多不实之处,对《确认书》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天山实业公司的申请,委托新疆国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中天山实业公司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鉴定,但后因天山实业公司提供不出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鉴定未能完成。

(四)关于已付工程款。融港侨公司认可已付款数额为17893394.58元,天山实业公司称已付款为23761304.28元,有争议的数额为5867909.7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天山实业公司称“因资金困难,经融港侨公司介绍向周爱民出具了两张各150万元的借据,周爱民直接将300万元支付给了融港侨公司,该款项应视为天山实业公司的已付款”,其提供的证据为2007年5月17日的《承诺书》一份。融港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承诺书》上无融港侨公司的公章,签字的“陈光华”不是其公司的人,且记载的是15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2、天山实业公司称“在2008年4月15日、2009年6月25日,分别代融港侨公司向元亨消防公司付消防工程款10万元、20万元,鉴于融港侨公司为总承包人,该款应由融港侨公司支付,故应视为已付款”,并提供了元亨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融港侨公司以“没有融港侨公司的收据和未得到其授权”为由不予认可。3、天山实业公司称“2008年10月16日及27日,2009年6月5日及26日,分四次向英派机电公司付款718000元”并为此提供了支付给英派机电公司的7张凭证。融港侨公司以“未得到其授权”为由,不予认可。4、天山实业公司称“2008年12月2日及31日,2009年1月6日,林学贵借款共计150000元,林学贵作为项目负责人该借款应视为已付款”,并为此提供了林学贵出具的借条为证。林学贵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与融港侨公司无关。5、天山实业公司称“2009年1月21日电汇给融港侨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徐方干400000元,该款为已付款”,并提供了电汇凭证。融港侨公司对电汇凭证无异议,但认为该款系徐方干个人的借款,与融港侨公司无关。6、天山实业公司称“2009年1月4日及3月27日代融港侨公司支付2008年12月及2009年2—3月的电费共计56909.7元”,并为此提供了交纳电费的凭证。融港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在2008年12月已交付房屋,在2009年1月及3月交纳的电费其不应承担。7、天山实业公司称“自2009年8月18日至2009年11月1日,其分9次支付工程款1240000元”,并为此提供了9张收据为证,该9张收据均记载支付款项为后续工程款。融港侨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合同之外的后续工程款,不包括在本案争议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国平